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539-7330039
负责人姓名 姜义修
办公时间 冬春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秋季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 蒙阴县新城路116号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蒙阴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蒙阴县爱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中心更名为蒙阴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为县卫生健康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爱卫会各项决策部署,承担县爱卫会日常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县爱国卫生、健康蒙阴行动专题的调研工作,并向县爱卫会和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协调推进全县爱国卫生、健康山东工作的辅助工作。

(四)承担爱国卫生工做交流、合作工作。

(五)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中心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息宣传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业务经费核算和中心财务保障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室。贯彻落实县爱卫会各项决策部署,承担县爱卫会日常工作的服务保障。承担县爱国卫生、健康蒙阴行动专题的调研工作,并向县爱卫会和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承担协调推进全县爱国卫生、健康山东工作的辅助工作。承担爱国卫生工做交流、合作工作。

第六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蒙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蒙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