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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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内容: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

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

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

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

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

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

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 3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

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执行期限: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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