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内容: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
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
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
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
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
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
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019 年 4 月 1 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
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 3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
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执行期限: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