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培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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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免费职业培训适用范围:

(一)企业职工培训。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综合素质培训、“金蓝领”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以赛代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并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按晋升后的等级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他费用。

(二)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贫困劳动力,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确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对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培训、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高等院校在校生培训。全日制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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