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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索引号: mengyinxianmy055/2022-00003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蒙阴县妇幼保健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12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蒙阴县妇幼保健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院采购行为,保护医院利益,提高医院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省及市的有关运行规定(办法)执行。省、市规定要求跟标项目内容按要求执行。

 二、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采购程序:提出采购项目及预算,确定采购计划及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实施采购方式,定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一)提出采购项目及预算:由设备使用科室根据科室发展需要及市场了解情况提出,也可由院方根据医院发展需要提出。

(二)确定采购计划及方式:由院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编制招标文件:由设备科编制,并需院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四)实施采购方式:由院招标委员会或相关人员实施。

(五)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其他方式。采购方式根据具体采购项目而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五、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医院使用单位及有关经办部门向采购办提出招投标申请;

(二)采购办向分管院长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召开招投标会;接受投标文件;

(七)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八)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院方提出询问,院方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六、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采购办组织;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4.唱标应按签到顺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4.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5.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顺序),公开唱标,由采购办监标;6.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7.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8.会议结束;9.公示。

 七、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中标通知书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供货方资质审核(含生产、经营企业)

 1.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2.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3.进口产品应有国家认证的相关证件。

 八、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九、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要求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十、纪检科应当对医院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故不以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二、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三、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院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医院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五、 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经办科室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由审计科、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项目结算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

 十六、 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十七、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隐匿、销毁、伪造,编造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