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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
索引号: mengyinxianmy055/2023-00002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蒙阴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2-06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临沂市卫健委临沂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卫发【2019】29号) 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空白证管理

一、空白证的申领。要合理规划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库存量,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计划,避免过量申请。申领配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2名证件管理人员一同申领,并提交领取审批表(系统中打印)、申领经办人(委托人)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二、空白证的出入库。要建立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管理人员验收并填写入库登记本,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县卫健局。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进行调剂。

三、空白证的保存。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符合《临沂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一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制度,相关操作人员实行实名制,如需调整更换须提前申请,重新备案。

领发登记制度

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签发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二、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父母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

四、在不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该机构要主动告知新生儿母亲及时向新生儿出生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除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该助产机构证明和记载分娩信息的材料。

五、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拟落户我县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办理前由县卫健局报市审批。

申领时应提供除按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1、亲子关系声明。

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3、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

对于无法核实出生信息,不符合签发条件的,填报《特殊情况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经会商审核后交县卫健局,由县卫健局报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六、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1、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签发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时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2、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签发时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3、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2010年以前家庭出生的,由县卫健局审核材料后报市卫健委会商,县卫健局按照会商后下发的名单通知申请人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登记。需提报的材料:

(1)特殊情况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2份;

(2)孩子如已落户的户口本复印件2份;

(3)亲子关系声明两份;

(4)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5)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

(6)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7)新生儿拟落户地公安部门的调查笔录;

(8)村居证明。

5、非婚生育无法提供女方信息,申请办理男单亲的,申领时应提供除《临沂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住院病历、村、镇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七、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原助产机构撤并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对申领人不能提供原助产机构原始病历复印件(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参照第五条给予办理。

八、签发时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居民身份证验证机验证。对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妇保院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九、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且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以有效身份证件和居民户口簿为准;未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十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2、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十二、换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

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

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

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5、特殊情况或出生超一年的换发还需提交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

申请变更(含更改、删除、添加等)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申领时应提供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十三、签发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十四、不得以外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证明,也不能以医疗保健机构外的换发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撤并的,当事人需持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换发。

十五、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补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4、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补发登记表;

5、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首次签发档案的复印件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可按照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补发。

十六、补发时应依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应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专用章、做好补发登记。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区卫生健康局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出具未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

十七、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十八、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只补发正页。

印章管理

1、印章的种类。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专用章用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专用章用于补发。

2、印章的刻制与上报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符合法定式样,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监制,并及时将印模式样抄送至县公安机关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出生医学证明印章遗失、损毁等情况,须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刻制新印章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备案并告知县公安机关。如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撤并或取消资质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上交县卫生健康局,并做好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告知县公安机关。

3、印章的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由专人管理,并且要与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分别管理,持章人员不得参与空白证保管,不得参与打印。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后由印章管理人与申领人对其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印章,不得盖骑缝章或其他印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废证管理

发生废证要及时在废证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每季度上报废证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次年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废证统计表,连同废证原件一并交县卫健局。要严格区分废证和换发的概念,禁止对应为废证而人为以换发名义处理,禁止需按换发处理的按废证程序进行处理。

因空白证遗失、毁损等原因造成废证的,应立即报告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废证发生情况形成调查材料上报县卫健局,发现违法案件及时严肃查处。

信息保密管理

1、要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须予以保密、不得私自泄露。

2、未经县卫健局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使用或公开出生证明信息统计资料。

3、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防范,用于签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人专用,同时要做好信息数据安全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统计报告制度

下季度5日之前将上季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上报至县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