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engyinxianmy024/2024-00001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
蒙阴县八一希望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
| 发布日期:2026-02-19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和教体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学校全体教职工。 二、适用条件 凡因个人私事请事假、病假、产假、婚假、探亲假和休假等情况的,均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三、请销假程序 1、请假制度 学校教职工请假,半天之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半天以上3天以下由校长批准,请假4天以上的,须填写《学校教职工因私请假报告表》。请假4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请假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请假16天以上的,由教体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2、销假制度 请假人必须在请假时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凡请假时填写请假报告表的,要填写《销假报告表》销假,报告表要报人事科备案。 四、相关要求及责任追究 请假人须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因病请假的,需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因事请假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书面请假的,可先口头请假,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人在请假未予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获准后,须将本人分管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请假期满及时返回,按规定进行销假。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况追究个人责任。其中擅自离岗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对待;期间单位分管工作出现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请假涉及调整工资待遇等事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登记备案等规定要求,对相关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从严查处,并报人社局、编办、财政局严格落实管理相关规定和调整工资待遇。 对执行制度不严格、违反规定的个人,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相关规定 1、人事管理和工资待遇方面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越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对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或参加年度不定等次,当年不能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规定: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准)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2、病假开具医学诊断证明方面 (1)因病请假4天以上(含,以下同),需提供县级公办二级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需注明建议病休天数,并附病历复印件。 (2)请假4天以上15天以下的,医学诊断证明需主治医师、科室主任签字,加盖医疗机构公章;16天以上的,还需要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签字。对患重大疾病需常年治疗的,还需要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卫生局审核把关,加盖县卫生局公章。 (3)患重大疾病需常年治疗的,需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单等综合性证明材料。在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要携带病历等材料,到县内公办二级医疗机构复核确认,开具证明材料。 3、每学年因私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六、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委会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