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engyinxianmy024/2024-00009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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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第六中学教育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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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1-14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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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第二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1条 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制度。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2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3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4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二、惩处细则 第5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6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7条 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8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校内骑车、追逐打闹、起哄滋事、干扰教学或活动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2、浪费粮食、水电,损坏公物100元以下者 3、一学期内三次迟到、早退或课上随便出入教室,经教育不改者。 4、破坏校园或者班级环境(嗑瓜子、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按时值日,经教育不改者。 5、不按规定穿校服进出校园,经教育仍不改者。 6、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 第9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 1、顶撞教师,强词夺理,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2、严重损坏校(班)内环境,经教育不改者。 3、故意破坏校内外公物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4、一学期内旷课1次以上,考试抄袭者。 5、不及时回宿舍或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者。 6、受警告处分又重犯错误者。 第10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吸烟、喝酒、盗窃者,进网吧、游戏厅者。 2、故意破坏公物价值500元以上者。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次者。 4、谈情说爱,经说服教育不改者。 5、与同学、老师讲话不文明,或讲低俗故事、听低级歌曲、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未经允许私自拿用他人物品、传播他人隐私者。 6、在校内玩游戏、玩手机者。 7、怂恿、包庇同学犯错误,造谣中伤者。 第11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参与打架斗殴、校园欺凌者。 2、有吸烟、喝酒、盗窃等行为,屡教不改者。 3、携带管制刀具、携带火种进入校园者。 4、购买、借阅或传播不健康读物、音频、视频者。 5、在校内玩游戏、手机等,经教育仍不改者。 6、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次及以上者。 7、勾结校外人员来校园,在宿舍内留住校外人员者。 第12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第13条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该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14 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第15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16条 本规则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