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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索引号: mengyinxianmy024/2023-00009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 组配分类:
蒙阴县第六中学教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1-14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导学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年级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有事需要调课者,首先根据考勤制度请假,同时个人调课,报教务处批准。

4.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5.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6.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各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7.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8.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9.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1.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

12.违规办各种辅导班,进行有偿家教。

13.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告知,班主任未能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15.工作时间上网浏览与教学无关的网页、观看与教学无关的视频、网络游戏、进行网络购物的、上班时间炒股等行为。

16.其他违反教学组织的行为。

教学运行事故

1.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工作,造成班级教学不到位,影响学校教学活动实施。

2.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转学,辍学。

3.教师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所教班级出现大面积后进生,学生厌学,学生旷课人数超过10%。

4.教师不按课程计划上课,随意停课、旷课。

5.教师之间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引起内讧。

6. 其他违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教学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3.阅卷、成绩统计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损学校声誉。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10%。

5.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成绩分析。

6. 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年级组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教学事故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

事故当事人所在年级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据事故情节,认定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重大教学事故,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第六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其他人或集体代替。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学校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原则上由学校班子会负责最后认定。先由年级组认定,再由分管领导认定,较为严重的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先由年级组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学校班子会最终决定,处理时间为1——3天。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第六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学校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年级组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学校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并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和教代会代表、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受理,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申诉。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情节较轻的责任人予以批评,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扣师德分1---2分)

情节较重的责任人予以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取消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扣师德分3---5分)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当年年度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树优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扣师德分10分)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第六中学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