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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索引号: mengyinxianmy024/2023-00009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 组配分类:
蒙阴县第六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1-14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则

1.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奖励和惩处均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辅助手段,奖惩均要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为基础,奖励要恰如其分;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使受奖励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惩处要公正合理,立足于帮教,使受处分者认识危害,接受教训,改正错误,争取进步。

3.奖惩要经班主任建议、交政教处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及时通知家长。

4.县、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团员要从已授予校级相应称号的学生中择优选拔。

5.受奖励学生在一年内有严重违纪现象,经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建议,学校同意后,宣布撤销所授予的称号。

6.受处分学生,经一学期或毕业前,如改正了错误,有良好表现,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同意后报请学校批准,撤销处分。

7.奖惩情况要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并在学生升学、就业、入伍时向有关单位如实提供。

二、奖励

(一)奖励范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在参加省、市、县、校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有特殊贡献(进步)的学生。

(二)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每年选一次,由学校颁发奖状,授予校级相应称号。

2.由学校组织的学习竞赛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取得一定名次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或规定,由学校公布表彰,给予奖品。参加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竞赛或各种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学生,按奖励证书、奖状、获奖名单等认定,由学校公布表彰,并给予奖品。

3.在德、智、体、美、劳或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或有明显进步,做出成绩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经班主任推荐,按特殊贡献奖,由学校公布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三、惩处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通知学生及家长,政教处负责备案。

处分共分四级:①批评;②警告;③严重警告;④记过。

四级分别扣个人操行分:50分、100分、200分、300分。个人操行分每学期1000分制。每学期低于600分,一学年内不得受任何奖励;个人操行分超过900分方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

1.校内骑车,经教育不改者。

2.校内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3.起哄滋事影响他人者。

4.浪费粮食、水电,损坏公物50元以下者

5.无故逃课5节以上者。

6.自习课上干扰秩序者。

7.无视老师正确批评,不服教育者。

8破坏校(班)环境或多次不按时值日者。

9.未经允许私自到其它教室或宿舍者经教育仍不改悔者。

10.上课迟到及课上随便出入教室者。

11.随意开关教室楼道走廊内的电灯者。

12.在校园内公共区域、教室内嗑瓜子、乱丢垃圾、随地吐痰者。

13.不用手轻轻开门而用脚踹门者。

14.不穿校服进出校园,经教育仍不改者。

15.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

16.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1.在学校上学期间发现有吸烟、喝酒、打架、骂人、偷窃行为的。

2.顶撞教师,强词夺理,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3.与同学、老师讲话不文明,或讲下流故事、听低级歌曲、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者。

4.损坏公物价值50元以下,但隐瞒真相,态度恶劣者。

5.严重损坏校(班)内环境或随地大小便,经教育不改者。

6.严重浪费水、电或擅自破坏校内外公物或公用设施者。

7.无故逃课,一学期累计16节以上。

8.受批评后又重犯错误者。

9.未经允许私自拿用他人物品。

10.考试抄袭者。

11.进营业性网吧、游戏厅者。

12.在宿舍内留住校外人员者、未经允许不及时回宿舍午休或晚休者,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扰乱午休(晚休)秩序者。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故意破坏公物价值50元以上者,或破坏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4节以上者。

3.谈情说爱,经说服教育不改者。

4.在警告期间又犯严重错误者。

5.在课堂、自习课上捣乱,影响恶劣者。

6.在教室(宿舍)内玩游戏、玩手机等经教育仍不改者。

7.怂恿同学犯错误、包庇同学犯错误、知情不举或造谣中伤、打击进步、陷害同学造成不良后果者。

8.携带管制刀具、私自携带火种进入校园者。

(四)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夺他人钱物者。

2.有吸烟、喝酒、打架、骂人、盗窃行为,屡教不改者。

3.与校外社会人员(行为不端者)来往密切,并勾引其入校者。

4.勾引校内、外人员来校打架,实施校园暴力并使他人受伤者。

5.成群结伙,起哄打架,影响恶劣,或参与群殴打斗,使人致伤。

6.辱骂教师,欺辱同学,情节严重者,或课堂上起哄打闹教师无法上课者。

7.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知情不报者。

8.购买、借阅淫秽小说,观看淫秽录像或交不健康读物带进学校,转借他人,经教育不改者。

9.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经教育不改者。

1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节以上者。

四、凡给学生处分,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处分程序进行。

五、本条例未列之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参考相关条款,分别给予不同处分。违反国家法规法律者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