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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索引号: mengyinxianmy055/2024-00004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蒙阴县人民医院行风建设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2-26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职工的工作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患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部职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推动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开展以医院为单位的行风建设工作。

第四条 医院应当充分尊重医院职工的人性、知情权、自由权、尊严权等基本权利,建立尊重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 医院应当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优化医院服务质量,提高医院服务水平,提升健康医疗服务品牌和美誉度。

第二章工作标准

第六条 医院职工应当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和形象,保持职业操守,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医院职工应当遵守医德医风,严格按照职业标准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医疗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医院职工应当真诚对待患者和家属,注重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意愿和权益。

第九条 医院职工应当做好医疗记录、卫生教育和防病工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发展医疗技能。

第十条 医院职工应当充分认识医疗责任和法律责任,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规和规定。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医疗安全保障机制,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医疗安全监测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预约、就诊、诊断、治疗、康复、出院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病人就医便捷,信息透明。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提升职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职工的监督,重点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制,积极处理矛盾和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医院将对不履行医疗职责、泄露隐私、收取贿赂和实施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职工,依据医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医院对不负责任的医生和护士,过度医疗、滥用处方药、乱收费等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纠正其错误行为。

第十八条 医院将对捣乱、扰乱医院工作秩序,对医患关系构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医院对职工处罚措施的执行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依据法律规定和内部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医院职工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的内容,制定个人行为准则和行动计划,为医院的发展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十一条 医院行风建设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