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engyinxianmy055/2023-000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蒙阴县卫生健康局 | 组配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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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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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2-26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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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报告范围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当30分钟内电话报公共卫生科(4821213),中午班、夜班、节假日报行政总值班室(4821777):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职业和其他中毒事件的; 5.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6.发生环境因素事件和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二)公共卫生科或行政总值班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539-2059690(夜间电话18053900829)报告;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政法科15265390898、县疾控食品与营养监测科18053900829电话报告,同时通知分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动、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三、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应急工作原则,在院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院行政领导的分组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我院应急系统。 (二)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三)各有关指导小组成员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在我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特殊病例应专车运送或专人陪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我院保卫科并逐级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防止扩散。 (八)行政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记录。 (九)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十)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及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 (十一)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或事态恶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一、传染病 (一)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炭疽: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或居民区周围发生动物 (二)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 (四)麻疹、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五)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流脑病例。 (六)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登革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诊断病例;或由伊蚊分布县区首次发现病例。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钩端螺旋体病: 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流行性乙型脑炎: 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乙脑病例。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七)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或发现2例流感确诊病例。 (八)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九)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5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十)输血性乙肝、丙肝、丁肝、HIV、梅毒: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十一)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2例及以上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在传播控制地区,发现1例及以上急性血吸虫病;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十二)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输入境外流行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十三)不明原因肺炎: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十四)手足口病: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居委会发生或3例及以上;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五)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发现1例及其以上。 (十六)实验室检测发现具有潜在严重公共卫生危害的新型病原体或变异,包括病原体的传染力增强、致病性或病死率升高或耐药性增强。 (十七)脊髓灰质炎:发现一例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或者发现聚集性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s)感染病例。 (十八)狂犬病:1个月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发生2例及以上狂犬病。 (十九)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1例及其以上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百日咳: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二十一)白喉:发现1例及其以上病例。 (二十二)新生儿破伤风:1周内同一家医院发现2例新生儿破伤风。 (二十三)布鲁氏菌病: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 (二十四)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一周内,同一学 (二十五) 麻风病:一月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2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斑疹伤寒、伤寒(副伤寒): 斑疹伤寒: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2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伤寒(副伤寒):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二十七)黑热病:一个月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八)包虫病:一个月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及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九)辖区内传染病发病率异常升高(如超过近10年同期的“均值+2倍标准差”),且当地疾控机构评估认为潜在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 二、食物中毒 (一)30人以上群体就诊病例; (二)死亡1人及以上; (三)肉毒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严重中毒性病例; (四)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5人以上就诊病例; (五)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5人以上就诊病例。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或者可能暴露于有毒有害化学品达到健康损害阈值的人数50人及以上。 【报告说明:1.如果是由医疗卫生机构首先发现病例,而环保部门未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则根据病例的临床诊断报告事件类别为传染病事件、突发中毒事件或核和辐射事件,待环保部门确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后,再将事件类别归类为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2.如果有环保部门事先通报为突发环境事件,则直接报告为相应类别的环境因素事件。】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二)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院感染暴发病例数5例及以上或者出现死亡1人;按甲类管理传染病或新发传染病发生医院感染;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泄露造成人员感染发病。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十一、异常疾病模式:某些疾病流行地区、好发人群、流行季节、重症率或病死率等发生显著改变,例如新生儿肾结石发病率显著上升等。 十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各级专业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