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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索引号: mengyinxian00446533-1/2026-002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 组配分类:
山东省蒙阴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24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规目的与依据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师容错纠错机制维护教师惩戒权的通知》、蒙阴县委《蒙阴县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概念定义

1.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2.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实施目的

借助积极管教的正向引导与教育惩戒的规范约束,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助力学生在成长关键期明辨是非边界,养成良好习惯,培养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形成家校合力。

第四条 实施原则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四)保障权益。教育惩戒应当以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五)容错纠错。支持教师在教育惩戒中积极作为、合理探索,对非主观故意的轻微失误予以容错,激励依法履职的教师担当作为。

第五条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五)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六条 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可实施教育惩戒的学生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实施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阶段和中职学校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参与训诫的,应当提前向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邀请。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的3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将听证结论作为是否实施惩戒的核心依据 。

第十二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差异或波动而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销毁;提前解除惩戒的,应在记录中注明解除原因和时间

实施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提前解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已在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要及时申请撤销或更正记录。

第十七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惩戒或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应当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基本行为规范要求;

(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校规校纪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相当。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学校可以组织召开由不同代表组成的调研会、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起草后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面向全校公开校规校纪,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致家长的一封信、公众号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教干、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可以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班约,学校应对班规班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学校进行备案后方可施行,未审核备案的班规班约不得作为惩戒依据。

班规班约可以细化规定教育惩戒措施,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措施相当,不得规定与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程度相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教育惩戒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每学期的常规培训、师德师风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提高教师依法、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支持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或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学校不得因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因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对教师因依法实施教育惩戒被不实举报、恶意炒作的,学校应及时核查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出现失误,未达到本细则第五章规定不予容错情形的,不得直接予以处分,应先启动容错纠错调查核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密切家校沟通合作,加强家长培训,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使家长理解、支持学校、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家长应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家长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学校可将情况通报至家长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协同做好学生管教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内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涉及教师教育惩戒的申诉时,应与学校教育惩戒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工作小组联动核查,同步判断教师惩戒行为是否符合容错纠错情形,避免单独就惩戒结果作出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九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置,完善追责制度,督促学校、教师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举措。

第三十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

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申诉、复核,不影响教师依据本细则第五章申请容错纠错,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并行处理。

第五章 教育惩戒的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机制定义与原则

本细则所称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机制,是指教师严格遵循本细则规定实施教育惩戒,但因合理判断偏差、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的履职失误,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责,并督促整改的机制。该机制依据《蒙阴县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师容错纠错机制维护教师惩戒权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惩戒职责提供制度保障,以保障教师正当履职权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

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要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导向,优先考虑学生教育和成长需求,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尽责。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严管厚爱、容纠并举,结合具体情境全面分析教师惩戒行为,区分主观故意与客观失误,研判教师惩戒实施是否程序正当、措施是否得当、是否达到教育目的,避免简单机械“一刀切”问责。同时督促教师和学校及时纠正错误、完善措施,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三十二条 工作实施主体与机构组成

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工作由学校实施。学校应成立由纪检、人事、德育部门负责人和法治副校长、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的教育惩戒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工作小组, 负责教师容错纠错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同步核查是否符合尽职免责情形;对疑难复杂案件,邀请教育、法律领域专家及利害相关方会商,对调查核实结果,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决定,涉及科级及以上教师的容错纠错事项,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机关集体研究认定;其他重大事项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容错纠错适用情形

教师出现下列失误,且已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纳入容错纠错机制。

(一)教师在紧急情况下为制止学生危险行为(如校园欺凌、携带管制刀具)时,采取的必要措施超出本细则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未谋取任何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且事后及时纠正并备案的;

(二)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基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良好教育秩序等目的,学校或教师依法依规管理学生或者实施教育惩戒,惩戒措施得当,被信访、投诉、引发舆情炒作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和教师认真落实教育、管理、保障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或者家长学生个人隐瞒疾病或特异体质、操作不当,发生意外伤害等安全事件和不可控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引发投诉、信访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四)教师因缺乏管理经验导致惩戒方法不当,但无主观恶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教育惩戒措施未能完全按程序执行,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符合《蒙阴县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和《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师容错纠错机制维护教师惩戒权的通知》容错情形的。

教师主张纳入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机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学校予以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容错纠错综合判断标准

(一)考察动机态度:重点核查教师是否出于教育目的,是否存在故意刁难、体罚或侮辱学生的主观恶意;

(二)考察客观条件:分析事件发生时的环境、资源等客观限制,判断教师是否具备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的可能性;

(三)考察程序方法:审查教师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履职,是否遵循教育惩戒基本程序,临机决断的是否事后及时报告,是否存在明显程序瑕疵。

(四)考察性质程度:评估失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对学生身心造成实质性伤害;

(五)考察后果影响:综合考量事件对学生、学校及社会的负面影响范围和程度,是否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群体性事件等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

(六)考察挽回损失情况:核查教师是否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消除影响,是否取得家长和学生的谅解,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 认定程序与结果告知

按照 “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 原则,学校在启动对教师的责任追究程序时,应同步核查是否符合本细则容错纠错情形;教师本人认为符合情形的,可在知晓追责问责事由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工作小组应在收到申请或启动调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工作小组应按照调查核实情况,对是否纳入作出认定结论。纳入履职保护与容错纠错机制的,视情况作出“不予追究责任(不受影响)”“从轻处理”“减轻处理”或“不予免责”的认定结论。学校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教师。对“不予追究责任(不受影响)”“从轻处理”“减轻处理”的,应在处理决定中予以体现;对作出“不予免责”的认定结论的,及时向教师说明原因。发现应当予以纠错的,通过学校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惩戒纠错要求,并限期整改。

教师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学校应当将认定结论书面告知学生及其家长,保障其知情权,但涉及教师个人履职信息的,应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容错纠错结果运用

(一)对认定为 “不予追究责任” 的教师,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绩效奖金发放等方面不受影响,不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否决因素;对认定为 “从轻或减轻处理” 的教师,按相关规定明确影响期,影响期由学校根据失误性质、后果轻重合理设定,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影响期设定标准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影响期结束后,表现突出的按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职称评审等规定正常使用。

(二)对予以免责的教师,若因信访、投诉、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正名;科级及以上教师的澄清正名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教育主管部门实施。

(三)对认定 “不予免责” 的教师,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决定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并向教师本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不予容错纠错情形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二)故意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恶意辱骂、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或暴力伤害学生的;

(三)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选择性教育惩戒,或多次出现同类失误且未及时整改的;

(四)明知故犯、有禁不止,滥用教育惩戒权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重大舆情等严重后果的;

(五) 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明确不予容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