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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索引号: mengyinxian00446533-1/2026-0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蒙阴县教育和体育局 组配分类:
蒙阴一中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4-23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考核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严格预算执行,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监督单位财务活动;及时编制决算和财务报表,定期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积极配合县纪委监委、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资金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在校党总支领导下,由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原则,重大经济事项由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校所有收支行为全部纳入校财务,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经费开支,做到办事有计划、花钱有预算、开支有标准、报销有审批。

第八条学校财务科负责学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等管理工作。各科室年级根据工作需要,按要求拟定下年度经费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经费计划应做到项目细化、目标合理、依据充分、数据准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报财务科,财务科编制预算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财政局。

第九条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预算批复下达后,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当年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不得执行。坚持按项目、按进度支出,不得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财务科及时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汇总、分析、汇报。

第十条实行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具体实施科室年级及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规范预算编制、按序时进度实施和支出目标绩效等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督、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跟踪,有效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注重绩效结果应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及非税收入。

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根据临政办发【2008】12号文,学生每学期每生收取学费800元;据鲁政办发【2000】69及物价批复(女生公寓),住宿生每生每学期收取住宿费225元(女生公寓楼的住宿生)或70元(其他宿舍的住宿生)。据(98)临价费字第55号文,每学期初由新华书店按实际定价核准代收课本费;教辅资料本着学生自愿征订的原则,据实收取。

第十三条财政拨款收入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类经费和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财政拨款收入要严格按照年初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时按进度支付,不得年底突击花钱。

学费及住宿费。每学期初财务科与各年级及学籍科、政教处宿管科核实确定各年级各班应缴学费、住宿费学生名单,以班为单位作出学生应缴费账单,在各班级公示后,通知学生将费用存入学生个人的收费银行卡,银行按账单代扣后由财务科开具非税票据上缴财政专户。住宿学生每年由政教处变更一次,财务科根据政教处提供的住宿变更统计表变更收费。缴纳完成后由财务科在非税收据后附上缴费学生名单及缴费项目明细,将收据交给班主任在班级中公示并留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包括为学生代管的教辅材料费、教材费及往来款项、其他收入。

代管款项:教材费、教辅材料费根据《山东省蒙阴第一中学教材费、教辅材料费收入支出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往来款项。其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时,由财务科向对方提供相关账户,待款项到账后,按规定程序开具票据上缴财政专户。待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资金规定用途使用。

其他收入。国有资产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五条财务科负责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各科室所有收费须及时足额交至财务科,并由财务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交户完成后将收据交给相关科室,核对签字。任何科室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标准;所收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支、截留、挪用,不得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主导收费项目的科室、年级具体负责:下发收费通知、跟踪收费进度、与财务科核对收费金额及办理结算手续等。科室、年级负责人为该收费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加强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按县财政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各项收入、代管款项和往来款,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财政票据。票据使用完后,财务科按规定去财政局进行票据核销业务,核销完成后方可领取新的票据。财务科及时核对已开票据的资金到账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当年的部门预算。各项支出所涉及的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审批流程、支出核算等,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学校经费审批制度。所有支出票据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齐全,经办人、财务人员、部门领导人、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等签字手续完备后,财务科方可受理。凡手续不全、情况不明的开支或原始凭证模糊不清、签字手续不全及超过开支标准范围等情况,财务人员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遵循“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即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及其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强化支出事前审批,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和手续。对日常支出实行“先申请、后支付”、“先审核、后审批”原则。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财务人员依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发放劳务费等人员费用,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项目支出应按预算批复的用途、范围、标准执行,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挪用、浪费和转移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事项。各项公务活动支出采取转账、公务卡方式结算,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目录要求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规范、减少现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每月账务处理完成后,财务科应及时提供收入支出及资金剩余情况给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代管款项的支出

教材费、教辅材料费根据《山东省蒙阴第一中学教材费、教辅材料费收入支出管理规定》进行支出。

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蒙阴县城区(城区包括经济开发区、蒙阴街道)以及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严格按照《蒙阴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蒙财字[2016]1号)文件执行。

事前审批出差前须依据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文件要求,依规填写出差审批单。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报销依据。

出差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舱,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2.住宿费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报销住宿费,严格按照《蒙阴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蒙财字[2016]1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县处级人员可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住宿费标准是教师出差的住宿费上限,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费到市里及各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按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限额使用;到县内各乡镇出差的,按每人午餐30元、晚餐30元限额使用。到省及省内其他地市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限额使用。

4.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限额使用;到市内、各县区及县内各乡镇出差的(包含从县城至乡镇间的交通费用),每人每天50元限额使用。

5.事后报销凭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原始票据等据实报销。原始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均已签字后方可予以报销。超出标准范围的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学校一轮二轮集中出差学习的,由各级部主任集中收齐各学科原始票据,汇总后统一签字报销。

出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必须提供住宿明细。

出差人员应当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扩大出差人数、伪造出差事实、虚报差旅费用。

第六章 物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物品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加强资产配置预算审核,从满足学校办公基本需求出发,从严控制资产配备数量和标准,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物品,严格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业务科室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向财务科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间,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采购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无预算采购。

第三十一条业务科室应加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采购任务,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三十二条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财务科根据县财政局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科室提供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正式发票、验收报告书和校产管理员签字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支付经费。

第三十三条强化自采项目管理。自行采购项目严格申购签批手续,任何科室不得自行采购物品,不得无申购签批手续采购。采购小组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采购物品,做到“阳光采购”。采购、验收、领用要相互分离。

第七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公务接待事项统一由办公室管理。相关业务科室需进行公务接待的,由科室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提供公函或上级考察调研、检查督导等通知(来访单位因时间紧急、未及时发公函的,可先行接待,但须在1个工作日内由对口科室让来访单位补发公函),报科室分管领导、接待分管领导签批后,送交办公室。办公室依据《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重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安排接待酒店、标准、陪餐人数。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接待书面申请手续的,业务科室应在接待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办公务接待申请手续,并送交办公室。公务接待消费后,办公室主任在相关手续上签字,手续上一律注明接待单位、事由。

第三十六条公务接待报销。公务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文件通知等、公务接待消费清单、公务接待申请单、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等。公务接待申请单包括接待对象、联系方式、接待时间、事由、公务活动地点、费用标准、陪餐人数等。公务接待申请单要有分管公务接待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公务接待资金支付应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办公室负责结算公务接待费用。办公室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凭公务接待申请单、财务票据、公务接待消费清单、公函、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等到财务科办理结算。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一审核、签批。

第八章 培训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教师培训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蒙阴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蒙财行[2019]2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加强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管理。各科室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经费预算等),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条培训费开支范围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370元/人/天,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四十一条讲课费开支标准。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四十二条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合同)、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影像资料等及正式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

第四十三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非现金结算。

第四十四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章 日常维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日常维修是指学校办公用房等房屋的维修改造,学校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环境绿化等零星维修改造项目。

第四十六条学校零星维修改造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后勤负责统计和审核维修申请单,安排零星维修;负责编制维修工程量预算、工程质量把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

第四十七条零星维修实行维修项目申报制。单项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日常维修项目,由申请科室填报临时零星维修申报表,经申请科室、备课组、班级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后勤予以安排维修。

第四十八条单项维修预算超过2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由科室填报临时零星维修申报表,后勤和申请科室共同编制维修清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维修工程、服务,应提前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四十九条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需紧急抢修的项目,后勤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紧急抢修结束后,在一周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时间顺延。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遴选与管理。对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学校零星维修,通过多家对比、好中选优的方式遴选土建、水电、木工、防水等专业施工单位,原则上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相关专业的维修任务。

第五十一条对遴选准入的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后勤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对各专业施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的施工单位应停止继续安排维修工作,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单项超过20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竣工结束后,由后勤牵头组织使用科室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确认签字。数额较大的维修项目可聘请第三方评估。

第五十三条凡2000元以内各类日常维修项目,维修项目完工后,后勤会同使用科室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维修工程结算。工程维修验收后,后勤会同申请科室于1个月内凭据财务票据、零星工程维修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量清单,大宗维修须提供工程承包合同等,按照规定的报销手续到规划财务科办理结算。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资产配置应与科室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并与调剂、购置等方式相结合。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确需新购的,按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资产入库登记制度。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资产实物台账的登记工作,财务科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制度。资产由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资产总管理员应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登记台账。固定资产部门管理员应做好本部门所辖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建好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台账,每学期向学校固定资产总管理员报备本学期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情况。人员变动(调离本单位、退休)时,应将所用资产按规定交回办公室,填写《资产交接单》,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部门管理员应及时向总管理员报备固定资产交接情况,总管理员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登记台账。

第五十八条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机制。由后勤、财务科、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参加,组成资产清查盘点小组,每年至少对实物资产清理盘点一次,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实相符。对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处置审批手续,并予以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 结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结算方式。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转账支付和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特殊情况确需现金结算的,应由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送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国库支付中心办理。

第六十条结算时限。学校所有费用实行“月账月清”。当月发生费用,当月结账,年末结清当年所有费用。任何科室无特殊情况不得逾期办理。年末,按照县财政局决算时限要求,12月中旬以后不再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二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财务科应按《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会计账簿,规范设置科目,准确填制凭证,完整登记账簿,及时编制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机关的财务状况;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科学规范、日清月结、账目清晰。

第六十二条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等财经规章,按照先审核、后支付的原则,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财务人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等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