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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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城镇化工作。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资质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拟订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人防设计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编制全县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县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及城区各类城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九)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认定、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十)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市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协调审核人防工程的报废、拆除。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县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上级和县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县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战时在县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县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县级机关单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承担县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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