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蒙财采[2022]4号
关于实行政府采购
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蒙阴县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方案》,现对我县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实行信用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在蒙阴县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活动的供应商(以招标投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除外,下同)。
二、信用承诺内容
供应商作出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信用承诺形式
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资格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资格承诺函,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l、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l、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被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制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蒙阴县财政局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 6月2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
我单位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应商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如果是联合体投标响应,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函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