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蒙阴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及办案流程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蒙阴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及办案流程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部门:
《蒙阴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及办案流程补充规定(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蒙阴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9日
蒙阴县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管理及办案流程补充规定(试行)
(2021年4月16日蒙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在更高水平提质增效,根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规范执行保全立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临沂中院关于审判执行工作在更高水平提质增效的监督管理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实行七项通报制度。
(一)院庭长办案通报制度
1、院庭长范围。院庭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其他入额的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
2、办案范围。院庭长主要办理发回重审、再审、上级法院指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一般团队回避的案件、审理期间超过一年以上需要调整承办人的案件、其他“四类案件”(按照省高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四类案件”)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立案阶段标记为“四类案件”的分配给院庭长团队办理,立案时未发现为“四类案件”直接分配给一般团队的,不再退回。院庭长团队案件数量不足时分配其他普通案件。
3、办案数量。院长每年应办理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每年应办理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审判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办理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有分管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应办理不低于分管部门平均办案量的50%;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每年应办理不低于本部门平均办案量的70%。
4、其他相关规定。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一律由分管院长签发。
5、通报方式。按月通报院庭长办案情况,按季度通报分管院长签发文书情况。
(二)诉源治理通报制度
1、保全相关规定。要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原则。当事人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提供担保进行审查、制作保全裁定并负责实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审判团队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提供担保进行审查、制作保全裁定并负责实施。财产保全要严格按照省高院下发的《关于规范执行保全立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立案庭要严格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不得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信息,对上述情况等不符合条件的依法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诉前保全要引导当事人变更为诉讼保全,减少保全案件数量。当事人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如具体明确的银行帐户、不动产证号(含财产详细具体状况,权利状况有无权利负担等)、车辆牌号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但提供了具体线索的(要求财产指向明确且财产关系明晰),可以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立“执保”案件,直接进行线下查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驳回保全申请。在诉讼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要严格进行审查把关,一般不予编立“执保”案件。
2、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诉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引入公证可执行文书。速裁法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指导,将诉前指导调解案件数量计入法官办案数量,对于不能达成调解的案件,速裁法官要通过诉前程序完成鉴定评估、证据交换等工作。
立案庭要不断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结案的案件,承办法官要进行判后答疑,同步推送类案判例,每案至少推送1个类案判例。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的当事人,由分管院庭长进行约谈,经过约谈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由本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调解结案的案件,要引导当事人当庭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由承办法官担负起主动督促当事人按期履行义务的责任,减少衍生执行案件。
3、通报方式。按月通报诉前保全、执行保全收案情况、法官诉前指导调解案件数量、诉前鉴定评估案件数量、应当进行诉前鉴定评估但未进行鉴定评估的案件数量、院庭长约谈案件数量。
(三)审限跟踪通报制度
1、相关规定。严格结案标准管理,确保结案裁判文书依法宣判、送达后再提交结案申请,杜绝结案数据不实。严格全流程网上办案节点时限管控,实行超时限系统自动提醒。符合法定事由的应当提前报请院长审批后,依法扣除审限、延长审限或者中止审理(执行),杜绝逾期申请、无法定事由超审限办案,切实提高正常审限内结案率。
对临近审限(简易程序超过2个月未结,普通程序超过4个月未结)案件由审管办进行提醒督办,对超过6个月未结和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由分管院长督办,审理期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要落实约谈机制,由院长约谈,杜绝“边清边积”现象发生。
2、通报方式。按周对超过6个月未结、超审限案件、督办次数、约谈次数进行通报。
(四)均衡收结案通报制度
1、相关规定。 暂时取消各审判团队以合理库存数为基数,每结出一案递补一案的分案方式,由立案庭负责,实行辖区优先、专业优先的原则,轮流均衡分案,随机确定案件的审判团队。合理分解结案任务,将结案任务分解到每个团队、每个月,做到均衡结案。对于均衡结案落后的后5位法官,由分管院长进行约谈,连续2个月在后5位的法官,由院长进行约谈。
2、通报方式。按月对法官均衡收结案情况、约谈情况进行通报。
(五)发改案件评查通报制度
1、相关规定。审管办负责对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指令再审、检察抗诉等重点案件进行初步质量评查、评判,评查评判结果由审委会研究决定。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瑕疵审判等问题进行整改督办,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诉案件发改结果有异议的,承办人要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向中院作专题汇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每一季度发改率较高的前5名法官纳入重点管理,重点管理3个月,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发判决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管院领导要逐案听取汇报,并如实记录指导情况。 每一季度发改率较高的前5名法官,由分管院长进行约谈,连续两个季度发改率较高的前5名法官,由院长进行约谈。
2、通报方式。按季度对发改案件情况、评查评判结果、分管院领导签发文书、约谈情况进行通报。
(六)审判质效通报制度
1、相关规定。审管办每月进行审判质效分析,及时总结审判执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问题成因,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措施。重点对结案率、结收比、结案均衡度、长期未结(超审限)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上诉案件发改率、 执行核心指标、文书公开率、电子送达使用率、全流程网上办案核心指标等进行通报,并按部门进行排名。
2、通报方式。建立日通报、周通报和月通报制度,审管办每月进行审判质效分析通报,其他指标分别落实日通报、周通报和月通报制度。
(七)重点案件通报制度
1、相关规定。对集团诉讼案件及群体性案件,由立案庭负责,一律通过诉前调解予以化解,确需立案审理的,判决前要向中院相关部门汇报,听取指导意见。对于因办案严重不负责任出现严重程序违法、存在重大过错或瑕疵被改发的,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严肃问责。对于执行实施案件严重违法、长期未结引起重大执行信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严肃问责。
2、通报方式。按季度对集团诉讼、群体性案件、严重程序违法、存在重大过错或瑕疵被改发案件、超过十二个月未结案件、执行实施严重违法、执行长期未结引起重大信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进行通报。
二、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