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法院全流程办案 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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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人民法院全流程办案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为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暂行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借助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以随案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为依托,将立案、保全、鉴定、庭审、合议、文书制作、宣判、送达、归档、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均在网上办理。

第三条 全流程网上办案过程中所有节点的内部材料应在系统内生成并直接挂接为电子卷宗,不得打印纸质材料后再扫描上传。外部证据材料等可转化为电子文件后分节点挂接电子卷宗,并服务于内部材料系统内生成。

第四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除参加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五条 突出审判团队的业务主体地位,自案件进入团队至结案归档包括排期、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节点均由团队主导负责。

第六条 我院根据民商事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和普通团队。

第二章 立案

第七条 当事人在网上申请立案的,立案部门一般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起诉信息和材料审核,最长一般不超过三日。立案审核时应重点审查起诉信息是否完整、上传材料是否规范、图片是否工整、清晰可辨等。经审核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当事人逾期未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指导或协助当事人填写起诉信息,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相关材料,办理网上立案手续。

第八条 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案件,立案部门可编立“诉前调”字号,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诉前调解平台,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安排相应法官进行指导。诉前调解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诉前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诉前调解期限。

第九条 诉前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在诉前调解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明确提出不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次日进行登记立案,并在立案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费通知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系统自动生成预交诉讼费凭证,并向当事人发送提示短信。当事人自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以及提出缓、减、免申请未获法院批准,在催缴之后仍未交纳的,按撤诉处理。

第三章 分案

第十条 案件分配由立案庭负责。分案按照专业优先、辖区优先的原则,以结出递补、按需分案为基本方法,随机确定案件的审判团队。

速裁团队在全院民商事案件中挑选案件,直接分配给速裁团队办理,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速裁团队办理。

发回重审、再审、上级法院指定审理、集团诉讼、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一般团队回避的案件、其他“四类案件”(按照省高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四类案件”)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由分管立案的副院长批准后,直接分配给院庭长团队(含审委会委员团队)办理。

非诉程序案件(含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监护权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保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不含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公司清算、破产程序案件)、立案审查、再审审查、刑事速裁案件(含危险驾驶案件)由立案团队直接办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网络侵权责任、教育机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特殊诉讼程序案件(含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关的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产品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新类型民事案件等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直接分配给民一庭审判团队办理。

速裁团队未挑选及挑选后退回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优先分配给民一庭团队办理。

金融借款合同、公司清算、破产案件、与企业有关、与公司有关、合伙企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证券、信托、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纠纷、新类型商事案件等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直接分配给民二庭审判团队办理。

速裁团队未挑选及挑选后退回的保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法庭辖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除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优先分配给民二庭团队办理。

人民法庭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家事纠纷、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用益物权(含土地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相邻权纠纷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直接分配给法庭团队办理。

其他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随机分配给全院民商事审判团队办理。

第十一条 各审判团队以合理库存案件数为基数,每结出一案,递补分一案。

合理库存案件数为:速裁团队50件,刑事团队15件,普通民商团队40件(含评估、鉴定、公告送达案件),行政团队15件(行政诉讼案件,不含行政庭其他案件);院领导团队按30%确定库存量。根据工作进度和具体结案要求,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刑事、行政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分配给相应专业审判团队办理。

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分案。

第十三条 当审判团队库存案件数高于合理库存案件数、出现无法定事由超审限案件时,不得分案。

第十四条 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当事人一方分别起诉的系列案件,原则上由第一起案件随机分配的审判团队统一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审批或授权,可以退回案件重新分案,说明理由并在系统中公示:

(一)主审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主审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主审法官的情形。

第四章 电子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申请网上立案时可以通过平台填写接收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确认电子送达的文书类型。

在诉前调解、立案和审理阶段应主动对案件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信息进行采集,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确认电子送达地址和受送达文书类型。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诉状、答辩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诉讼费交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应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在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书的,应一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电子送达的相关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山东高院关于规范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发起的送达任务,应即时生成电子送达回执,并自动挂接电子卷宗。

第五章 管辖权异议审查

第十九条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应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完成上诉状送达,并通过系统将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提交给二审法院。

第六章 保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前、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分别由立案部门和案件承办审判团队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提供担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二日内在线制作保全裁定,通过系统移交负责保全工作的执行团队进行实施,执行保全团队接到保全裁定后应在三日内发起实施。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上级法院对保全作出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事故诉前保全被交警队扣押车辆案件,由速裁团队负责实施。

第七章 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起鉴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业务部门应在三日内通过委托鉴定系统填写鉴定信息,上传相关鉴定材料,移送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技术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移送的鉴定任务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信息和相关鉴定材料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退回,也可以向业务部门说明原因,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时限。

鉴定需要提供证据原件的,由案件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提交并组织质证后移送司法技术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信息和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司法技术部门一般应在接收任务后七日内通过系统在线确定鉴定机构,并向鉴定机构发出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受托鉴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一个月内完成鉴定任务,并通过系统提交鉴定报告,业务部门法官可以在线查看或者下载。对于超过两个月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向业务部门反馈。鉴定任务确实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第八章 速裁

第二十六条 将人民调解员嵌入速裁团队和速执团队,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案件,登记立案前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期限为30日。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直接到立案窗口办理登记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速裁团队负责司法确认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即时做出裁定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十八条 立案前经审查符合速裁条件的,由速裁团队直接办理;立案后分案前符合速裁条件的分流至速裁团队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类型案件,由速裁团队快速审理:

(一)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的案件;

(二)使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三)民诉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民商事案件。

第三十条 速裁团队审理案件坚持效率优先,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司法确认和督促程序案件当日审结,其他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第三十一条 速裁团队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审结的,期限届满次日将案件交回立案庭重新分配给其他审判团队继续审理。

第九章 庭审

第三十二条 承办法官应在收到案件后三日内,对需要开庭的案件进行庭审排期。

第三十三条 根据案情需要,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可以安排举行线上或线下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引导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确定庭审争议焦点,进行庭前调解。除特殊情况外,庭前会议时间与开庭审理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日。可以即时开庭的,应立即转入庭审程序审理。

第三十四条 庭审可以通过互联网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当事人可以在线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和进行最后陈述等。庭审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可在庭前引导当事人在线提交或补充证据。

第三十五条 庭审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的,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应当庭或者庭后一日内补录入电子卷宗,并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原件与电子卷宗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不需要保留证据原件的,应在核对无误后将证据原件退还当事人,并将当事人确认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在线庭审和线下庭审的庭审笔录均应采取电子签名,并自动挂接电子卷宗。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进行庭审记录的,语音识别笔录可由当事人核对确认后作为庭审笔录。

第十章 文书制作

第三十七条 依托文书辅助生成系统和类案检索系统,承办法官可在线完成阅卷笔录和类案检索报告制作。

第三十八条 依托文书辅助生成系统,承办法官可在线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由系统自动生成文书部分或全部要素。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速裁、快审团队办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并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三十九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速裁、快审团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简单案件,可以通过系统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并当庭送达。不能当庭完成的,一般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并发起送达。

第四十条 对于事实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一般应在完成庭审后三日内进行评议,评议后五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文书制作完毕后三日内完成文书审签,并发起送达。

第十一章 电子签章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后应通过系统生成合议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完成线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应通过电子签章系统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完成文书审签后,由承办法官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加盖人民法院电子印章。

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之外其他需要签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应当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后,按照签章权限规定由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审核后,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加盖人民法院电子印章。

第四十四条 电子签章实行专人专用账号,电子签章系统应当记录每一份电子签章法律文书的签章人、签章时间、签章份数等信息。

第十二章 结案与归档

第四十五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在系统中填报相关结案信息完成案件结案,文书生效后提交电子卷宗归档申请。

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应于送达完成的当日办理结案与归档手续。

第四十六条 提交电子卷宗归档申请前,应对电子卷宗进行自动整理或手动整理,对自动整理的电子卷宗应进行检查和目录调整,确认无误后由承办法官进行确认。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电子卷宗归档申请后三日内,根据《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质量及格式要求对电子卷宗进行检查核对,发现电子卷宗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予以退回,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按退回说明重新校验整理,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和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纸质材料原件需要提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备查的,应当在电子卷宗归档申请审核通过后三日内予以移送。

第十三章 上诉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在线提起上诉时,应在三日内完成上诉材料的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并通过系统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上诉人自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以及提出缓、减、免申请未获二审法院批准,在催缴之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五十条 上诉人完成预交上诉费相关手续的,应在三日内通过“分调裁”平台进行上诉案件登记,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完成后,应在二日内通过系统将上诉材料和一审电子卷宗移送二审法院。

第十四章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应于十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相关文书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完成送达。

第五十二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应当在十日内发起线下调查,线下调查生成的材料,通过扫描或“智慧执行”应用程序及时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三十日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平台发起网络查控,及时将查控反馈信息表和已经进行网上冻结和扣划自动生成的文书及回执挂接电子卷宗。

第五十三条 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应当在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评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评估平台进行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生成的各项信息表、评估结果、当事人异议、异议结果处理、评估结果公示等电子文档及时挂接电子卷宗。

第五十四条 执行局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拍卖程序应当在评估异议完成日期或异议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启动;拍卖成功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拍卖确认;启动二拍应当在一拍流拍后三十日内启动;以物抵债应当在拍卖流拍后十五日内启动;启动变卖应当在不接收以物抵债十五日内启动。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平台扣划、拍卖变卖环节获得、当事人主动缴纳的执行案款,应当在三十日内发放完毕。

第五十五条 执行实施团队收到异议案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送达和卷宗材料整理工作,并与电子卷宗一起通过“分调裁”平台报送执行立案。执行异议案件应在立案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五章 监督

第五十六条 院庭长根据职责分工应当对分管部门案件的节点进度、审限情况、程序衔接、案件周转等进行监督,对节点届满的案件通过系统发起提示,进行督办。

第五十七条 院庭长应当对案件审限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监督,案件具有法定事由需要延长或扣除审限的,由承办法官提交申请,由庭长、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在系统内依次进行审批。审理期限已达12个月需要办理审限变更手续的,应经本院院长审批后通过系统逐级报省法院院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院庭长应当重点对“四类案件”的办理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时应在系统中完整记录监督意见。需要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应当在系统中填写新成员及变更原因,依照权限在系统中完成审批手续。

第五十九条 院庭长应当对法官办理案件所衍生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以及信访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系统进行实时跟踪、全程记录,并生成个人关联案件档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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