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做好临沂市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妥善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和损失,切实保障城市供热平稳运行,支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市各方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3.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开展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及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3.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故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开发区、沂河新区)城市集中供热行业,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供热设施受损、大面积停热、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等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
突发性事故具体包括:热源点锅炉、换热站等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等易引起人员伤亡或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供热管网泄漏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煤炭供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等其他因素导致热源供应不足;热力公司与热源单位沟通不及时造成的供热中断等。
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供热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重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较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城市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一般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响应程序可参照本预案。涉及跨有(区、开发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应对的供热事故,必要时由市级层面负责响应。
较大事故有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2.1.1 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应急管理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临沂市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水企业、市供电企业、市燃气企业、市供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负责贯彻实施有关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及时修订完善全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事故应对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承担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要求,牵头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预警研判、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协调应急资源。
2.1.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新闻报道、现场媒体人员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供热方面的舆情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处置现场及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打击阻挠破坏供热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供热应急抢修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
6、市住建局:掌握城市供热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市供热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市供热企业落实城市供热应急预案、抢险方案;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与善后工作;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做好使用监督管理。
8、市国资委:负责参与对市属国有城市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物资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建立管辖区域内公路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10、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供应。
11、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伤员医疗救护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3、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城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协调做好供热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应急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16、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气象预警和服务工作。
18、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9、供水企业: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热用水及影响城市供热的所辖用水设施的故障抢修工作。
20、供电企业: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热用电及影响城市供热的所辖电力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21、燃气企业: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热及影响城市供热的所辖燃气设施故障抢修工作。
22、供热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发生在本企业内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先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支援其他单位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到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参加应急处置的各部门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救援需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救援工作的核心领导。
2.2.2一般事故(IV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响应。以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供热企业为主进行处置,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应对。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信息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需调动有关部门力量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2.2.3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指挥部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通知指挥部成员、行业专家召开指挥部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抢险、抢修、临时供热等建议方案,并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2.2.4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等8个专业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现场的综合协调、调度、汇总、汇报等工作,保障现场指挥部的正常运行。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工作,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相关人员,维持现场正常秩序。
(3)抢险救灾组:由市应急局牵头,供热管理部门、事故单位、供热企业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现场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4)技术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应急管理、供热企业和有关行业专家参加,主要负责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单位接收救治伤员、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党委、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现场通讯保障、装备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配合,有关保险机构参加,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建筑、市政等财产损失评估、赔偿等善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建立全市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突发事故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以及应对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
①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②因热源出现短缺等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③因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④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⑤因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确定预警级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特别重大事故预警(红色)
①因热源出现重大设备事故或燃料严重短缺,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超过25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48小时仍无法恢复供热的。
③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重大事故预警(橙色)
①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暖,预判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200-25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24小时仍无法恢复供热的。
③因供热、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④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3.较大事故预警(黄色)
①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预判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100-20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③影响重点用户正常供热。
④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一般事故预警(蓝色)
①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预判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或因一次网漏水严重致使一次网补水量50-100t/h,严重影响区域内正常供热。
②抢修12小时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③可能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报指挥部研究。
(1)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或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重点区域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可视情提高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2)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供热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供热企业迅速到达现场,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发生现场,对现场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②开展加密观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⑤解除预警措施。当供热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1报告程序
(1)供热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20、119、12345、供热管理部门值班热线、供热企业服务热线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各接警平台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初步核实基本情况,立即通报有关供热企业到现场查勘、检测,并根据初步判断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3)各供热企业发现的供热安全隐患和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生产安全事故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4)重特大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特别重大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核报的信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1)第一时间控制危险源。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包括关闭供热阀门、保持通风、营救和救治受害和被困人员,清理救援通道,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避免人员烫伤等;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实施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供热企业,确定事故发生场所的警戒范围,设立警戒线,疏散警戒线内的人员,控制警戒线内车辆,防止险情进一步蔓延。根据警戒范围科学、合理的实施交通管制,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组织宣传动员和自救互救。指挥部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镇政府(街办)、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组织指挥。指挥部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级负责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必要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可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增援。
(2)现场指挥。现场所有应急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指挥部根据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行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1)控制危险源。组织供热抢险、消防抢险等专业抢险队伍进入现场,先控制危险源等。对发生大量热水泄露的场区,应由供热抢险队伍在最短时间内关闭上一级阀门或再上一级阀门,事态严重情况下可下令热源单位关闭供水总阀,停止热源循环泵,减轻或消除危害。
(2)组织抢险救援。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组织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营救和救治受害和被困人员,清理救援通道,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向受影响区域用户发布停暖信息,通知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3) 开展设施抢修。经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地符合现场安全施工条件后,组织抢修队伍进入现场抢修供热设施。对短时间难以抢修恢复的,要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进行事故评估。设施抢修工作完成后,按标准对供热设施等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5)恢复正常供应。在对现场情况总体评估具备安全条件后,按操作程序恢复正常供热。
(6)做好社会救助。应急处置完成后,指挥部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社会救助和安抚。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受事故影响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委、市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相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
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供热管理部门要组织并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根据需要依托供热企业,建立供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1)供热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2)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相关企业、公民参加保险。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2)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1)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及时修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1)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开展供热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应急培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处置能力。
(1)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事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3)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1.1供热设施:指用于热源、管网、换热设施、闸阀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热设施和自建供热设施。
7.1.2公共供热设施:指公共供热企业以公共供热管道、小区内二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的供热设施。
7.1.3自建供热设施:指用热单位自行建设的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供热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