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为做好临沂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和损失,切实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优质、平稳运行,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有关应急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开发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行政区域内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批准后的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预案和本地区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1.3.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为主体,由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及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3.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故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本预案所称城市供水事故是指:因发生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突然发生破坏,造成0.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因素,在将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城市0.5万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临沂市行政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临沂市,应由临沂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水事故。
供水事故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或传染性疾病爆发危及大面积区域供水;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供水事故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当供水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事故,由县(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应对,响应程序可参照本预案。涉及跨有县(区、开发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县(区、开发区)政府负责应对的供水事故,必要时由市级层面负责响应。
较大事故有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我市应对能力的较大事故,在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事,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2.1.1指挥部的组成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及办法,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临沂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应急、发改、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局、交通、水利、商务、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信访、市场监管、气象、广播电视台、供电、供水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供水企业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协调。
2.1.2指挥部职责
(1)具体组织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及时掌握城市供水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市政府报告供水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负责落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保障资金;
(5)负责审定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协调组织电力供应调度;负责落实企业避峰用水的措施,督察限制工业用水的执行情况。
(4)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破坏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持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
(5)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6)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7) 市住建局:掌握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城市供水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市供水事故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城市供水企业落实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参与事故调查或根据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处置抢险抢修抢修物资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9)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水流量的监控,保障水源水供应;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水利工程、水源引水设施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10) 市商务局: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统一调配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的销售,必要时协调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
(11)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卫生防疫、监督监测、伤员救护治疗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查;参与水源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事故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12)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污染事故区域水环境的监测及调查取证;因污染造成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
(13)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城市供水企业的协调工作;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城市供水救助工作。
(14) 市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5)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压力容器的应急救援工作。
(16)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气象信息资料。
(17)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18) 市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做好保证城市供水用电及影响城市供水的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供水企业制定用电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1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指挥部设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051919、8100611、8100993、8100992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组织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3)组建供水应急救助体系和市级供水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
(4)负责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5)负责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上报工作;
(6)负责指挥部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组织协调专家工作组各项活动;
(7)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或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8)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对应急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以上级别的事故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较大事故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行动小组。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与调整应急救援处置实施方案;
(2)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抢修、抢险、排险、恢复等工作;
(3)部署设置警戒区域及安全措施;
(4)及时向指挥部、市政府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负责对事态发展的监测与评估;
(6)负责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令。
2.3.3行动小组主要职责
(1)应急抢险抢修组。成员由市应急局、市住建局、水利局、国资委、供水企业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抢修具体措施,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对城市供水设施、水库堤坝、引水设施等进行应急维护和紧急抢修。由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下达指令,市住建局或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2)应急供水与监察组。由市住建局牵头,成员由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供水企业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市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应急供水,出现大面积停水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送水,必要时调运全市及周边地区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同时负责督察限制工业用水的执行情况,防止破坏公共供水设施取水及抢水斗殴等违法事件的发生等。
(3)环境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由市住建局、卫健委、供水企业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污染事故水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严密监测水质状况,并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疏散,实施交通管制,维持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5)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主要负责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时进行现场紧急救治及伤员转送、救治,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市广播电视台牵头,主要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应急状态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加大在应急状态下教育宣传力度。
(7)后勤保障组。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气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抢险物资、器材、车辆等,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物资、通讯、电力等供应,及时提供水文、汛情、气象等信息。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按“先征用,后结算;先处置,后理赔”的原则进行处置。
(8)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组。由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其中事故调查视具体情况由市应急局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善后处理由市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认真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善后处理,应急抢险资金的拨付使用,损失弥补及重建等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1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卫生防疫和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指挥部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指挥,对应急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5城市供水企业职责
(1)各城市供水企业应在保障正常城市供水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预案和本地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及有关城市供水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各城市供水企业要专门建立与本单位供水规模及供水区域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担任应急抢险队队长,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抢险分队;
(3)各城市供水企业要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4)各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突发事件要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1.1 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市政府统一部署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城市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
(1)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的检测,设施、设备的运行,建立城市供水质量监测信息共享体系,掌握水质水情动态;
(2)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3)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3.2.1监控机构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供水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2.2检测网络
(1)供水连续性的监控:供水企业调度部门负责。
(2)供水水质监控: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部门及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与监测。
3.3 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水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突发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以及应对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
(1)因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2)因水源水出现短缺或污染等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3)因供水水质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4)因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5)因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正常供水。
依据供水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水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报指挥部研究。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水时,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住建局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立即开展城市供水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4.1.1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由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确定是否上报;同时报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2.2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110、119、12319等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供水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须立即向县区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住建局值班电话:8112979),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指挥部办公室第一受理人,必须在5分钟内将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指挥部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总值班电话:8727086)。对可预见影响供水运行的事件,供水企业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3)城市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写出突发事件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
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1 按突发供水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
(1)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供水事故时,由县区、开发区组织发布蓝色预警,启动县区级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和Ⅳ级响应;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供水事故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启动本预案和Ⅲ级响应;
(3)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事故时,由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启动《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根据省里的部署开展工作;
4.3.2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4.4.1应急事件责任单位,接报后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宣布启动本预案,通报事故情况。按指挥部指挥的指示,通知相关救援处置队伍,设备物资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4.4.3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方案,讨论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5.1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应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科学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2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或总指挥的部署和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迅速查明险情,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方案;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救护并维持现场秩序;负责组织人员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协调落实抢修及恢复供水期间应急运行方案,包括启动备用水源,以及协调落实其他替代水源;负责协调、调度抢险所需的人员、资金、物资、设备;负责协调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4.5.3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水系统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向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4.5.4突发供水事故的应对处置措施
4.5.4.1.应对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的措施
城市供水企业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并采取必要的预警监测方式,及时掌握水源水状况,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情况。当出现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出现水源水不足时,应立即对应急备用水源取样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迅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按照规定加强水质监测和水质检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水处理工艺,以确保满足城市供水水质。
(2)出现水源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立即对应急备用水源取样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迅速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按照规定加强水源监测和水质检测。在环保、水利、卫生部门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对已污染水源及时进行安全清排,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尽快恢复供水。
(3)如必须使用被污染的水源进行供水时,必须由专家组对受污染水源的各项水质指标进行严格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处理工艺,并通过科学试验,在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可恢复供水,供水单位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确保供水安全。
4.5.4.2.应对供水水质事故的措施
当出现供水水质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停产,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当确认不合格水尚未出厂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产,及时对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进行安全清排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取样水质检测合格后,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2)当确认不合格水已经进入城市供水管网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停产,第一时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通知公众立即停止饮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时对受污染的供水管道、水厂构筑物等进行安全清排并彻底清洗消毒,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5.4.3.应对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的措施
对于城市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出现大面积停水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照“先生活、后其他”的供水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相关工作,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集水池及容器等设备储水;
(2)限制或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工业用水;
(3)启用相应的应急备用水源,由市卫生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根据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压力,分时段、分片区供水;
(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对重点用水单位或居民区,调配送水车辆送水;
(6)对全市的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保障群众的基本饮水需求。
4.5.4.4.应对液氯或二氧化氯泄露事故的措施
发生液氯或二氧化氯泄露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证人员、设备安全。现场处置人员要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抢险操作人员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进行抢险,以确保人身安全。同时应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救援电话,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组织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
4.5.4.5.应对供水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的措施
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按照本单位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修,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级应急队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抢险。
(1)抢险队伍携带必备的抢修物资、材料等到达事件现场,关闭泄漏点前面的阀门,公安人员进行现场隔离,防止事件扩大;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制定抢修方案,尽快组织抢修;
(3)抢修完毕,应按要求对集中供水管道或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取样水质监测合格后,尽快恢复供水。
4.5.4.6.应对擅自停供水的措施
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擅自停止供水。一旦发生拒绝或停止向居民供水的现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城市供水企业立即恢复供水。
4.5.4.7.应对群众因城市供水问题集体上访的措施
对于因城市供水问题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信访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及时协调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需要扩大应急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请示提高应急等级或启动其他相关预案。
各城市供水企业均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开通24小时服务电话,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受理和解决所属供水区域内的用户投诉。
城市供水事故信息由指挥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上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视情况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进入应急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事件发生地。由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提供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2.1建立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配套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和省、市级应急组织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
5.2.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应急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应急体系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政府、省住建厅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各城市供水企业要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水突发事件自救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级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水突发事件抢修抢险时,市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城市供水企业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市政府应安排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资金,确保本市供水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正常城市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知识、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供水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供水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指挥部根据城市供水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确定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6.2.1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完成后,指挥部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终止后一个月内,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及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向指挥部、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发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城市供水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
7.1.1供水设施:指用于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1.3 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的设施。
市住建局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每次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市政府对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妨碍应急救援和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