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蒙阴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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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联络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员是指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直各部门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联络员由各部门推荐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有大局意识,工作责任心强;

(二)专业知识熟练,有较强的互联网操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  联络员负责牵头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规范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细则,维护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规范管理和使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账号。

(二)负责与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本部门工作安排,牵头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工作开展,督促任务落实,加强业务培训。

(三)负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和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存的问题、建议,提请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协调。

(四)负责完成上级部门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重视联络员工作,选派合格人员担任联络员,并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联络员要及时进行更换。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保持联络员的稳定性,确需变动,应当及时将联络员变更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县联席会议定期对各部门联络员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

第八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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