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蒙政发〔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县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经县政府研究,将我县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指标使用费作出调整,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1.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县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调整为每亩8.5万元,其中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每亩10.6万元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2.自2021年7月1日起,凡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合废弃工矿地复垦指标)的用地单位,按照每亩20万元的标准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
3.商业、商住、商服等用地及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指标使用费纳入土地成本核算。工业用地的指标使用费暂不列入土地成本,由乡镇政府单独向用地单位收取。用地单位未足额缴纳指标使用费的,由县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结算扣款。
4.对重大建设项目需减免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决定。以集体拨用方式供地的,免收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
5.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关于收取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蒙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蒙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