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试行收费政策的通知
蒙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蒙发改字〔2025〕78号
关于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试行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继续执行临发改成本〔2024〕137号文件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5〕133号)等政策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实施,我县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在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试行,其收费实施具体范围由县综合执法部门确定公布。
二、试行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实施计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33元,或每桶(容积120升)3元。
三、试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
四、其他事项
实行收费标准仅涵盖部分收运费用,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至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逐渐承担全部收运和处理费用。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确定收费主体和执收方式,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持有效收据抵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补助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