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关于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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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蒙阴县水利局

蒙阴县关于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蒙发改字〔2024〕67号


各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城镇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下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使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的非农村生活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定额(计划)

水量内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

一般用户具体标准如下:

(一)超定额(计划)的数量 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 10%至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计划)的数量 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

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只对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等。

三、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定额水量和计费周期,由城镇公共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四、加价收入的用途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以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等。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行,蒙发改字〔2020〕41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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