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蒙阴县农村公共用水价格的通知
蒙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蒙阴县财政局
蒙阴县水利局
蒙阴县民政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蒙阴县税务局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布蒙阴县农村公共用水价格的通知
蒙发改字〔2024〕43号
各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城区用水价格等有关标准,结合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分类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两类。
二、用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按月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每月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
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2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1.80元(基本水价1.7元,水资源税0.1元);
第二阶梯:用水量20-3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65元(基本水价2.55元,水资源税0.1元);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0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元(基本水价3.4元,水资源税0.1元)。
2、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价格:2.8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4元,水资源税0.4元)。
三、其他相关规定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农村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单位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村民委员会及公益服务机构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
3、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对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居民家庭用水给予免费水量优惠,第一阶梯用水量每户每月免收1立方米综合水价。
4、未实现集中式供水工程到户的,村社区通过自建进行供水的,暂不执行本标准。
5、供水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6、因农村公共供水污水处理管网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费暂不执行。待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可在现行到户水价基础上,参照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7、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价格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公共用水安全,确保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202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