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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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蒙阴县水利局

关于公布我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蒙发改字〔2023〕1号


各乡镇水利服务中心、灌区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蒙阴县农业水价体系,在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39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关于明确我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9号)和《蒙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蒙政办字〔2017〕6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县农业供水价格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同时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实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灌区农业供水价格

大中型水库灌区粮食作物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32元/m3;经济作物、林果和养殖业等农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为0.43元/m3

以上终端销售价格中包含骨干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0.06元/m3

二、小型水利工程分类农业供水价格

农业供水价格按不同的供水对象、供水水源,实行分类水价,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32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林果和养殖业基准价格为0.43元/立方米;通过提灌方式供水的,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9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林果和养殖业基准价格为1.27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三、超定额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小麦、水稻、玉米、棉花、蔬菜、大棚蔬菜、水果、坚果、其他谷物等,毛灌溉定额按照《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DB37/T 3772—2019)IV类区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定,用水量以实际计量为准。使用喷灌、微灌节水设施等实际用水量低于灌溉水权的,由水利部门制定办法按相应的节水量予以奖励。

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30%)以内的按照核定相应水价的1.5倍收取;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30%至50%(含50%)的部分,对超出部分按相应水价的2倍收取;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相应水价的3倍收取。

如遇严重干旱,农作物需增加灌溉次数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和农业用户要求,增加供水计划,不得作为超计划用水处理。

四、相关要求

以上价格为终端计量价格,各供水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

五、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县发改局、水利局《关于蒙阴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蒙发改字〔2020〕67号)同时废止。



蒙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蒙阴县水利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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