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就做好改革试点期间的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民生和党委政府形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从安民生、促稳定的政治高度出发,把思想高度统一到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深刻领会和把握水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精神,结合现行价格法规政策,紧紧围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各项任务,将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二、准确把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的价格政策
各地要准确把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的各项价格政策。一是保持城镇供水价格总水平稳定。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开征水资源税,各市按原水资源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确保各类用水户到户综合水价总水平保持不变。二是水资源税费改革增加的成本不向下游转嫁。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水资源税改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三是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终端供水价格不得借机上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上游水利工程供水原水价格如无大幅上调时,各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应以水资源费改税成本上升之际,借机要求上调其终端供水价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严格管控调价时机,在此期间,无特殊情况不上调城镇终端供水价格。四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水价调整法定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水价时要坚持按照政策公开各项成本费用,不仅在核算过程中做到每一项水价构成公开、透明,向用水户收取的每项费用都要清楚、明晰。凡供水价格构成、价格水平发生变化的,要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积极履职尽责;要搞好工作协调配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改革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发现的困难、矛盾,根据部门职责及工作分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调解决;要密切关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用水价格、成本变动情况,关注社会各界对改革的反应等;要加强舆论的正面宣传,积极宣传水资源费改税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舆论方向,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