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导清单(2024年)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1 |
涉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事先取得涉路施工许可,方可开展涉路施工建设活动。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涉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涉路施工许可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涉路施工建设活动,否则将面临责令恢复原状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 |
符合条件的载运不可解体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申请并经许可后上公路行驶,并且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或者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
★★★ |
载运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且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在上公路行驶之前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并经许可,在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公路行驶。同时,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还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3 |
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定标准。 |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定标准的货运车辆不要擅自行驶公路,运载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公路行驶。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4 |
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且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者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项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条第(三)、(四)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 |
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且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相应的护送措施,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5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需要事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 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6 |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7 |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8 |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9 |
客运包车应当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且线路两端有一端在车籍所在地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或者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 |
依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包车应当持有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且线路两端有一端在车籍所在地,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10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事先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未取得道路货运经营相关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第(一)(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拟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事先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在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11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配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配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12 |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货运经营者在运输货物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13 |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 |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 |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14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三、四、五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15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维护运输车辆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 准,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16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17 |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 |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平台要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18 |
从事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应当经许可且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 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拟从事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许可且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19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应当招用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三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
★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应当招用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0 |
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航行或者作业 |
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 |
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航行或者作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1 |
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员 |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 船员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 |
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员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2 |
从事船舶航行的人员应当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事船舶航行的人员应当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23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4 |
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具备安全技术条件 |
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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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具备安全技术条件 |
安全监督科(地方海事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5 |
船舶、船员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应当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船舶、船员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 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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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员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时应当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26 |
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经许可后进行 |
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船舶经依法登记、检验且总运力达到二十客位以上;(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五)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或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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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当经许可后进行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7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服务管理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28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服务管理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29 |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规定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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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30 |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备注:“ 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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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停业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否则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31 |
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应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应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否则将会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32 |
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从事驾驶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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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应聘用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否则将会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33 |
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活动等行为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开展运营活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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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服务管理规定,开展运营活动,否则将会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
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34 |
培训教学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进行,组织结业考核并颁发《结业证书》 。 |
存在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不组织结业考核,不发放《结业证书》。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 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培训教学活动结束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监督教练员做好学员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即使做好学员结业考核并发放《结业证书》。 |
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35 |
教练车规范培训,安装使用培训计时管理设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进行培训 。 |
安装使用非法计时设备进行学时培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教学培训。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识和号牌,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在规定的教学场地内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未在规定的教学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 |
★★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落实计时设备安装使用,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计时培训,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车从事培训工作。 |
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单位 |
36 |
在规定的场地和线路培训。 |
不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培训,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培训。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未在规定的教学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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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按照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科目二培训,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科目三培训,教练员必须做到随车指导。 |
运输管理科、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
备注: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