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浏览次数:

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5日,当事人未经检疫运输256只波尔山羊在江苏省如皋市被该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查获,4月6日移交至我机关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4月5日,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波尔山羊256只共计重量6235市斤,货值金额人民币96642.50元,无违法所得。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伍拾柒元整(¥38657.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