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5日上午,接群众电话举报,蒙阴县蒙阴野店镇野店村和烟庄村当事人杨某经营的农资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调查,该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农药货值47303元,经营农药违法所得23068元。
二、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三、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零陆拾捌元整(¥23068.00);
三、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伍佰壹拾伍元整(¥236515.00)。
以上二、三项罚没款共计贰拾伍万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整(¥259583.00)。
四、典型意义
本案违反了国家对农药管理的相关法规,扰乱了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究其原因,在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通过行政处罚,促进管理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合法经营,从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