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浏览次数:

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

——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3日,蒙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联城镇王去峪村金麦尔兔业附近刘某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立案调查,2019年“五一”节日期间,当事人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兔子)8739只,共计23574.64斤,货值金额212171.76元。

 二、处罚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捌佰陆拾捌元柒角整(¥:84868.70)。

  四、典型意义

  屠宰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