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农(畜牧)罚〔2020〕9号

浏览次数:

蒙阴县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常路分公司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农(畜牧)2020〕9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蒙阴县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常路分公司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

二、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1960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