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农(畜牧)罚〔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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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莉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农(畜牧)罚〔20208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秦莉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6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

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捌佰贰拾柒元¥827.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佰贰拾柒元整(¥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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