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农(畜牧)罚〔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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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洪洋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农(畜牧)2020〕7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薛洪洋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6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

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整(¥1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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