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农(畜牧)罚〔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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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庆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农(畜牧)罚〔20205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薛庆常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生猪产品90.95市斤、屠宰工具砍刀1把、剔肉刀3把、挂钩4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840.00)。

三、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仟零叁拾陆元整(¥9036.00)。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捌佰柒拾陆元整(¥98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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