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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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孙峰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高都镇洪沟村

 2018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遮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物料堆存产生的粉尘排放,露天存放石粉、石子。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银行蒙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蒙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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