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农(畜牧)罚〔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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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玉生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农(畜牧)罚〔202110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邢玉生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9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0.4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壹元整(¥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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