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蒙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农(畜牧)罚〔2020〕22号
刘乃元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兴办动物养殖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蒙农(畜牧)罚〔2020〕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刘乃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蒙阴县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1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养殖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养殖场的行为符合《临沂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农法字﹝2020﹞2号),违法行为“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程度“轻微”,违法情节“兴办上述四类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间较短,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期间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 传播等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