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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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蒙阴县高都镇李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秦元准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你单位于2018年3月份开始建设,并进行调试,总投资额111751万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柒元五角壹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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