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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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1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年报的条件: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年报需要在哪里办理:年报工作在“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办理。

3.年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线上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线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2

社会团体应按规定保管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印章。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社会团体应建立法人证书和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3

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遵行非营利性原则。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应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

社会团体开展活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资产投入者对投入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不被出资人、举办人和会员分配或变相分配,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的使用和处分一直按照投入时的目的或者近似目的来使用。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4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需要在哪里办理:变更登记在“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办理。

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线上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打印并将上传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5

社会团体应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社会团体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管理混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6

社会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财务进行规范管理。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年报的条件: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报需要在哪里办理:年报工作在“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办理。

3.年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线上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线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8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保管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法人证书和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遵行非营利性原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从事营利性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应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资产投入者对投入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不被出资人、举办人和会员分配或变相分配,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的使用和处分一直按照投入时的目的或者近似目的来使用。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2.变更需要在哪里办理:变更登记在“山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办理。

3.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线上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网上填写的相关信息打印并将上传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财务进行规范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2.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3.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蒙阴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蒙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管理的县管社会团体和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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