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县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阴县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的通知
蒙政办字〔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现将《蒙阴县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
蒙阴县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
为进一步明确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街区散煤治理工作职责任务分工,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临沂市散煤治理职责任务分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职责任务分工
县发改局:组织开展全县商品煤质量集中抽检工作,指导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煤炭经营企业;负责清洁取暖综合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散煤销售网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无照经营煤炭和在禁燃区内违规销售散煤等行为;指导煤炭质量标准审查发布。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单位煤炭存储及使用环节的环境监管,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燃用散煤进行监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饭店、宾馆、食堂等餐饮业油烟排放治理,查处城镇范围内流动销售散煤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清洁取暖的建设推进工作,教育引导避免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取暖。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散煤治理支持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予以处置。
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煤炭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监管。
各乡镇街区:负责强化源头控制,从销售渠道入手,加强清洁煤全过程管控。做好日常监管,建立散煤购销台账,强化网格化管理,打击销售劣质散煤和非清洁煤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推进清洁取暖改造,避免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取暖。
二、协同配合机制
1.煤质监管方面:①县发改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全县散煤销售网点的集中采样检测工作;②检测中发现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移交市场监管部门;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进行查处;④各乡镇街区负责辖区内散煤销售网点煤质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
2.散煤销售方面: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无照经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销售散煤等行为,规范流动销售散煤行为;②涉及城镇范围内流动销售散煤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③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散煤销售网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煤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销售行为;④各乡镇街区应合理规划设置散煤销售网点,协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销售网点、打击非法流动销售,规范辖区内散煤销售市场。
3.散煤燃用方面:①县生态环境局指导乡镇街区发现并依法查处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燃用散煤等行为;②综合执法部门发现餐饮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应及时制止并将相关问题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③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用户燃烧散煤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成属地及时进行纠正,消除污染源;④各乡镇街区应及时发现、制止辖区内非法燃煤行为,对拒不改正的,根据职责交由生态环境或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4.其他方面:对发现有关煤炭存储、交通运输及阻碍执法等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由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及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有关要求
1.实行联合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散煤销售网点等进行联合检查,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流动销售煤炭等行为。各乡镇街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职责,定期组织各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开展联合检查,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要指导派驻乡镇机构配合乡镇街区开展工作。
2.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区要建立煤炭质量溯源机制,根据流通、使用等不同环节发现的问题线索,查清不合格煤炭来源,对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依法查处。
3.优化工作流程。各相关部门、乡镇街区要积极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在以上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工作流程和衔接节点,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搭建监管责任闭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