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蒙政办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蒙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云蒙湖生态区:

《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


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城乡概况

第一节自然条件

蒙阴国家气象观测站地处蒙阴县城小东关东岭岭顶,是本县唯一的国家级气象观测站,同时也是临沂地区10个地面气象观测站之一。

一、区域位置

蒙阴县地处位于位于山东省中南部,泰沂山脉腹地、蒙山之阴,地跨东经117°45′—118°15′,北纬35 °27′—36°02′,东邻沂水县、沂南县,西靠新泰市,南依蒙山与费县、平邑县交界,北与沂源县接壤。南北最大长距65.4公里,东西最大宽距45.8公里,总面积1601.6平方公里,占临沂市总面积的9.3%,总人口57万余人。

二、地理环境

蒙阴县位于泰沂山脉腹地,是纯山区,地势南北高,中间低,由西向东逐渐倾斜。蒙阴县山脉,以东汶河为界,北岸以北系新甫山脉,南岸以南系蒙山山脉。境内中山丘陵区占27%,低山丘陵区占54%,准平原区占10%,水域占9%。其类型主要有侵蚀构造中山丘陵区、构造剥蚀低山丘陵区和山间河谷地貌。座落着较大山峰520余座,其中海拔1000米以上的有12座。蒙山绵延百余里,是山东省第二高山,云蒙峰海拔1108米,已被列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沂蒙七十二崮,其中三十六崮在蒙阴,中科院将其命名为“岱崮地貌”,成为中国第五大造型地貌。

三、水文

蒙阴县境内河道属淮河流域,流域面积1601.6平方千米。主要河道有二级河东汶河、蒙河等4条,总长70.3千米;三级河有常路河、梓河等7条,总长149千米;四级河6条,总长97千米;五级河1条,总长17千米。河流总长度627.9千米,河网密度0.392千米/平方千米,径流总量4.223亿立方米。境内最大河流为东汶河,从西北至东南流经境内常路镇、高都镇、联城镇、蒙阴镇,长度48.73千米,流域面积758.93平方千米,年平均流量3.45立方米/秒,主要支流有常路河、东高都河、东儒来河、银麦河和麻店子河等。目前共建成大中小型水库103座,总库容8.78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1座(岸堤水库归市水利局管理);中型水库4座(归县水利局管理);橡胶坝四处(归县水利局管理);小(一)型水库29座;小(二)型水库69座。塘坝1157座。我县独特的气候条件造成流域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区域性洪涝或干旱时有发生。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极端强降水和干旱发生概率均呈增大趋势,流域洪涝灾害重现期缩短,流域大面积干旱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流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

四、气候环境

蒙阴县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

(一)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3.4 ℃,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1.5℃,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6.2℃;极端最高气温41.3℃,极端最低气温-21.1℃。

(二)日照。历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337.0小时。2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少月,为163.4小时;5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多月,为250.5小时。

(三)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756.2毫米。

(四)蒸发。年平均蒸发量为1862.0毫米,蒸发最多月为5月。年内季节差异很大,5—6月气温高、蒸发大,容易引起干旱。

(五)风向和风力。主导风向为东南东方向,风向频率为17%。

(六)灾害性天气。影响蒙阴县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干旱、冰雹、大风、雷电、暴雨洪涝等。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县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2010年4月15日我县全境气温遭低温冷冻天气影响,造成1.93万人受灾,受灾面积7867公顷,共造成经济损失2.52亿元。5月30日我县6个乡镇先后遭受冰雹袭击,受灾人口达3.1万余人,有2000公顷农作物受灾,共造成经济损失约720万元。6月18日23时20分,我县联城乡、垛庄镇遭受大风、冰雹袭击,瞬时风力达8级,经统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4.6万元,3.9万人受灾。7月17日白天到18日凌晨,我县全境普降大暴雨,并伴有七级阵风,乡镇不同程度受灾,据统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10万元。自2010年10月16日至本年2月25日,无明显降水过程出现,因降水偏少,全县出现不同程度旱情,部分山地旱情严重,对农作物越冬生长极为不利。2011年7月25日我县境内出现间断性强降水并伴有七级阵风,直接经济损失658万余元,其中农业损失600万余元。9月11日到18日蒙阴县境内出现持续阴雨天气,岸堤水库达到了建库以来175.55米的最高水位,超警戒水位0.55米。本次降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53万元。2012年7月7日下午到7月10日我县普降大暴雨,出现旱涝急转,造成洪涝灾情,直接经济损失6258万元,其中农业损失3915万元。2013年4月20日夜间降雪,正值果树盛花授粉时节,对果树今后挂果造成极大危害,本县野店镇31个行政村均不同程度受灾。据统计受灾面积6.82万亩(苹果3.6万亩,桃树3.1万亩,其他杂果0.12万亩),受灾人口3.1万人,损失约计8000万元。2014年自1月1日至7月23日,我县较往年降水明显偏少,出现春夏连旱。据统计,受此次旱灾影响,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2.06亿元。2015年11月23日至24日,我县境内普降暴雪,降雪持续时间长,强度大,积雪深度达22.3厘米,总降水量32.5毫米。据统计,全县受灾人口8967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95.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近9888.2万元。2016年6月14日傍晚到夜间,我县境内遭遇大风、冰雹袭击,冰雹最大直径20毫米,极大风速10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5.62万元,其中农业647.64万元,基础设施17.09万元,家庭财产40.79万元。9月11日傍晚,我县野店镇突降大雨并伴有冰雹,冰雹最大直径20毫米,致使我县野店镇苹果、桃等果品受灾,约计直接经济损失330.8万元,其中农业损失330.8万元。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县每年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

第二节 社会经济情况

一、历史沿革

蒙阴县,西汉初建县,因在蒙山之阴而得名,隶属兖州泰山郡。王莽篡位后,曾改称蒙恩县。东汉初,地属盖、牟二城。三国魏复置蒙阴县,属徐州琅邪郡。西晋末因战乱废。南北朝时,北魏于蒙阴地置新泰县,属南青州东安郡。东魏时,东安郡之新泰县改称蒙阴县,仍属东安郡。北齐将蒙阴县并入东泰山郡之新泰县。自此经隋、唐五代直至南宋景定三年,共712年,都属新泰县。1262年(南宋景定三年),蒙阴地又由新泰县划入沂水县,称新泰镇(旧蒙阴县志叫新寨镇)。1313年(元皇庆二年),重建蒙阴县,属益都路莒州。另据《重建蒙阴县碑》载,重建蒙阴县为元延佑二年。1369年(明洪武二年)属青州府。1730年(清雍正八年),改属莒州。1734年(雍正十二年)属沂州府。1913年(中华民国2年),废府设道,蒙阴县属济宁道。1925年改属琅邪道。1928年废道,直属省。1936年属山东省第三行政区。1941年9月,将原蒙阴县的大部分地区划为新蒙县、泰宁县、博莱县。蒙阴县属鲁中区二专区。1943年3月蒙阴县撤销,同年9月恢复,仍属二专区。1949年7月属沂蒙专区。1950年6月改属沂水专区。1953年8月属临沂地区。1994年12月临沂撤地设市,蒙阴县属临沂市。

二、人口

全县总人口约57.14万,人口密度为357人/平方公里。

三、经济发展

2016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183.48亿元、比上年增长6.8%,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亿元、增长11.9%,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39.12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各项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 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 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建于1958年10月,现址位于蒙阴县城小东关东岭岭顶,东经117°56′,北纬35°43′,观测场拔海高度202.2米。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已建有温度、气压、湿度、风、降水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云、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等人工观测系统及配套通信传输设备。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测得的气象观测资料上传省气象信息中心,传输频次为每10分钟一次。

第二节 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历史沿革

蒙阴县气象局始建于1958年10月1日,创建时名称为山东省蒙阴县气候站,所在地为蒙阴县城小东关东岭岭顶,纬度35°43′N,经度117°55′E,海拔高度202.9米,属一般气象站。1959年5月1日迁至县城东五里铺子北岭,纬度35°43′N,经度117°56′E,海拔高度191.1米。1961年5月1日迁回县城小东关东岭岭顶,纬度35°43′N,经度117°56′E,海拔高度201.6米。2006年4月30日,观测场向南平移16米,并抬高0.6米,海拔高度变为202.2米,占地12146.4平方米。2006年1月1日更名为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区站号为54923。

第三节 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代表性分析

蒙阴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的观测资料是分析蒙阴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蒙阴县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代表的是蒙阴县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必须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获得的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

蒙阴国家气象观测站址位于蒙阴县城南部,周围大多为居住区,观测场四周气流畅通,目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观测资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大小为25×25平方米,观测场四周范围较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三、连续性分析

蒙阴国家气象观测站自1958年建站至今,迁移过2次。1959年5月迁至县城东五里铺子北岭,1961年5月1日迁回至县城小东关东岭岭顶。根据对比观测资料分析,未对气象观测资料的质量带来影响。

根据全面评价,目前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的气象探测环境现状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取得的气象资料具备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的特点。因此,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必须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

第四节 气象观测站附近的城市规划

一、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周边现状及规划要求

蒙阴国家气象观测站位于县城小东关东岭岭顶。西方为居民区;南方为东关社区,距离50米;东北方为信用社家属院,距离130米,高度16米;北方为本局办公楼,距离65米,高度7.8米;东—东南为蒙山宾馆,楼高7米,距离60米。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在观测场周围800米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距离及高度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到观测场的距离,均须超过建筑物高度的8倍以上,并经过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二、相关规划对气象观测站周边用地规划情况

观测场四周主要土地使用情况一览表

方位范围

0~0.5km

0.5~1km

1~5km

(45°-135°)

城镇

城镇

城镇

(135°-225°)

城镇

城镇

城镇

西

(225°-315°)

城镇

城镇

城镇

(315°-45°)

城镇

城镇

城镇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主要原则

一、城乡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节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五、《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六、《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七、《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八、《蒙阴县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年)》

第四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二、规划范围

以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三、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二)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确立蒙阴县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二、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一)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保护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蒙阴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蒙阴国家一般气象观测站为基准点,半径8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二)保护标准。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蒙阴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本规划由蒙阴县规划局与蒙阴县气象局联合编制,由气象主管部门报蒙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蒙阴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蒙阴县气象局审核后,报蒙阴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