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蒙阴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的通知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蒙阴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的通知

蒙市监字〔2023〕19号


各科室、所、直属单位:

现将《蒙阴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9月15日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蒙阴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为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标明出处

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七、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有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适用情形: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物品。

八、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继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适用情形:广告内容与原批准情况一致,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九、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适用情形: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适用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

适用情形: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