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阴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科发〔2019〕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临科字[2017]27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制定《 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蒙阴县科技局
2019年11月6日
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临科字[201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科技计划,由我县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县科技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县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价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五条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在网上公布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立项、经费、验收等信息。
第六条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县科技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项目申请单位实施在研科技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
3.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
4.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
5.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与其他项目不重复或近似;
6.项目申报前的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整个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7.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县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需求征集。根据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全县征集重大技术需求;
2.编制指南。在完成需求征集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3.项目申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4.项目初审。县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5.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县科技局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水平、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立项建议;
6.项目审定。县科技局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提出立项及经费补助建议;
7.项目公示。将拟立项项目及项目经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天;
8.项目立项。县科技局根据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下达立项文件;
9.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申请县科技项目需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4.知识产权证明等其他有关附件。
第三章项目经费
第十条县科技项目经费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开支范围必须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内容和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县科技局对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税、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督查与考核。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县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县科技局为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为乙方。
1.甲方的主要责任是:(1)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经费;(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2.乙方的主要责任是:(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2)项目经费单独建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县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须书面报送县科技局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合同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验收证书;
4.项目实施情况;
5.项目实施支出的票据。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提供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县科技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由相关技术、财务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研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验收通过。对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主要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达到80%以上,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认定为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3.项目决算经费低于项目预算经费80%的;
4.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要求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5.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可认定为结题。结题的项目资金未拨部分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通过且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按需要组织申报科技成果评价。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停产或破产的,企业破产且无法取得联系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认定为结题或终止的项目,结余经费和使用不合规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本办法由蒙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