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阴县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科发〔2021〕13号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蒙阴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3日


蒙阴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诚信管理,提高我县科研管理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19]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蒙阴县科技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受县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管理内容

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对专业服务机构在项目组织、审核推荐、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合同、委托协议书、财务报告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立项管理。对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咨询、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评审咨询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六条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等行为。

(二)管理机构、专家、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十条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人员违反项目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任务书;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2.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5.项目管理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6.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

7.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一 县科技局不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履责情况检查,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信用评价等级为守信行为的,且如期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组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第十信用评价等级为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情节较轻微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二)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四)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五章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

第十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专业服务机构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廉洁公正履责、评估评价客观、严守保密纪律等规定,明确违背承诺事项应承担的责任后果。

第十六条 实行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失信名单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相关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