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关于印发《蒙阴县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企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

关于印发《蒙阴县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企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环蒙发〔2020〕12号

 

各科室,监控中心、执法大队:

现将《蒙阴县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企业帮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

2020年7月26日


蒙阴县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企业帮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响,规范涉VOCs企业环境管理,推进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企业帮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聚焦城区、经济开发区2处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特别是蒙阴街道、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板材、家具、轮胎制造等行业企业,全面开展问题隐患排查,加严监督帮扶措施,加强环保执法监管,确保问题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臭氧污染物浓度得到明显削减,反弹势头有效遏制,为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时间与方式

2020年7月下旬至9月底,全局干部职工与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开展对接帮扶,采取驻厂指导、日常监管、不定期检查等方式,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任务,重点检查台账是否健全规范,治污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是否正常运行维护,无组织管控要求是否到位,治理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立行立改,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措施

这次帮扶聚集解决7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决台账记录不完善,未建立废气设施管理台账问题

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完整的环保管理台账主要包括:①环评审批验收或备案材料;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检修记录、开关记录;③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光氧灯管、活性炭的更换记录;④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台账;⑤有机废气进出口的检测报告(检测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简化管理的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建议每季度1次);⑥废水处理中的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⑦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转移合账;⑧排污单位在其他污染治理方面应自证守法的相关台账资料。

完成时限:7月底前。

(二)解决有机废气检测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督促企业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标准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都要进行监测;当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处理效果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文件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设置开展相应监测内容的内部监测点位。通过进出口浓度检测,可以计算去除效率。

完成时限:7月底前。

(三)解决无有机废气物料限值标准资料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对于无VOCs原辅材料VOCs含量材料的企业,应该向供应商索要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产品检验报告的需提供产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供应商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且无产品的MSDS,企业应对含VOCs的原辅材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出具VOCs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对照行业标准,查明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二是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替代工作。

完成时限:7月底前提供完整的有机废气物料限值标准资料。

(四)解决储存VOCs物料的容器、仓库和车间未封闭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对于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二是对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上述标准5.2条相关规定。三是对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密闭空间的要求,即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封闭的区域或封闭式的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四是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完成时限:7月底前。

(五)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开展企业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二是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督促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 7 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三是按规定设置VOCs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采用外部排风罩的,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四是落实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油品储运销等14个行业废气处理措施末端治理要求。五是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完成时限:除上述需要更换活性炭企业应于7月底完成之外,其余整改应于8月10日之前完成。

(六)解决污水处理设施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对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2)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对含VOCs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采用浮动顶盖;(2)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3)其他等效措施。二是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完成时限:7月底前。

(七)解决泄漏检测与修复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对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二是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完成时限:7月底前。

四、有关要求

(一)形成合力,确保实效。各科室、全局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臭氧污染防治突击战的重要意义,把排查整改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环境问题作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有力措施。我局成立了4个工作组,由组长带队,统筹指导推进工作开展。具体工作中,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极主动,全面排查,狠抓整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二)严格执法,强力打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问题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加大惩处力度,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顶格处罚。

(三)加强督导,巩固成果。实行调度、通报制度,每周定期调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