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全局干部职工考勤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全局干部职工考勤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蒙综执发〔2018〕5号
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培养全体干部职工良好的工作作风,树立综合执法队伍新形象,促进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对局《考勤制度》等相关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0日
为进一步严格考勤纪律,提高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分日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
1、日勤:在岗位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时数。
2、迟到:工作时间未到岗位工作。
3、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岗。
4、旷工:无故不上岗工作;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分配,拒绝到岗工作等。
5、请假:个人因事、因病等经局领导批准不上班。
6、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每天中午和下午可提前半小时回家哺乳婴儿,直至婴儿成长至一周岁。
二、考勤方法
1、县局所有科室、中队人员每天上午和下午上下班时进行考勤,考勤时间为上午8:00至11:30、下午春冬季为14:00至17:30,夏秋季为14:30至18:00。
2、局内将安排人员不定期对人员上岗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不在岗位工作的,按早退或旷工论;属科室、中队负责人私自批假的,以旷工论,同时追究科室、中队负责人的责任。
3、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接受所在单位考勤。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严肃请销假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结合蒙阴县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一)一般事假
事假可在年度公休假期内解决,如已休假,原则上不超过10天,但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二)婚假
婚假3天(连续计日,下同)。
(三)丧假
根据单位行政领导审批,酌情给予1到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四)病假
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根据病情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该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局党组研究批准。
(五)产假
1、女工作人员生育时享受158天产假,男工作人员享受7天的护理假。
2、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的休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30天休假。
二、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1天以下(含1天)的,个人填写请假条,科室、中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请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二)请假1天以上的,个人填写请假条,先由科室、中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请局分管领导签字,最后请局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三)正股级以上或科室、部门负责人员请假时,必须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所有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前书面申请,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提前书面申请的,可以由他人按上述程序代请,但请假者本人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局相关领导。
(五)请假期限已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班者,必须按本制度续假。
(六)假期结束,请假人员必须向批假的领导销假。
三、相关要求
(一)科室、中队负责人违规批假的,对违规批假人和违规请假人全局批评。
(二)个人全年请事假超过20天或累计请假(工伤病假除外)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管理人员、机关工勤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四)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风纪严整,仪容端正,举止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为伍,三人成行;纠正违章时必须先敬礼,再出示证件。
第三条 执法人员要按规定着装:
(一)执法人员着制服要配套整齐,标志佩带要齐全。冬夏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内),扎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不得在标志服外罩便服;要扣好衣扣,系好领带。着衬衣(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及冬装时,不得穿高领衫。
(二)参加执勤、训练、检阅时,统一着制服,穿黑色皮鞋。
(三)在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帽子、不穿制服,但不准赤膊或穿背心。
(四)参加集会或外事活动,应统一着较新的制式服装。
(五)执法人员在公共场所就餐、娱乐,不得着标志服装。
(六)执法人员休假及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应着便装。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一般按下列时间执行:
(一)三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着春秋装;
(二)五月十六日至六月十五日,着长袖制式衬衣;
(三)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着短袖制式衬衣;
(四)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着长袖制式衬衣;
(五)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着春秋装;
(六)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着冬装。
第五条 制服以及各类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给非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离职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礼,执法时做到用语文明,以理服人。
第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袖手、背手、插手、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不准在执勤时吸烟或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九条 督查人员对初次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人员立即改正。对严重违反队容风纪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值 班 制 度
一、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城市防汛等专项值班
1、由办公室根据局党组要求排班,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值班。
2、值班时间按《考勤制度》对值班人员进行考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在局值班人员要做好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信函、汇报、投诉等事项的接收、记录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值班人员要主动搞好办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注意及时检查和整理办公物品,节约使用水、电、暖。
2、在街面值勤人员,要本着先重点路段(区域)、后次要路段(区域)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街面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街面秩序。
3、出现特殊情况,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按领导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4、建立“值班记录簿”,值班人员要将值班情况如实填写,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三、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到岗值班,不得空岗、脱岗或无故延误,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让他人顶替值班。
2、因事确实不能按时值班者,必须提前半天向带班领导提出顶替值班意见,由带班领导审批。
3、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责任规定
对玩忽职守或违反本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或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服从局统一安排,拒绝到岗值班的,作为旷工处理。
2、因责任意识不强,致使街面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局大会上作检讨,并视事故大小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并对损失作一定赔偿外,责任人是我局正式职工的,按程序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辞退,责任人是临时人员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错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解决非正常上班时间的街面管理问题,经局党组研究,制定错时管理制度(根据情况,适时开展)。
一、错时管理工作组织
1、需错时延时执法时,由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副局长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办公室备案。
2、值班区域和任务由局党组统一安排,具体轮流值班表由局办公室拟定。
3、时间安排:错时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季节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4、参加人员:错时管理时,中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因故无法参加错时工作,必须按程序请假,对无故不参加错时工作的个人,按旷工处理。
二、错时管理重点
各中队错时管理时,要在全面管理的同时,重点做好对重点区域的管理,确保管理效果。错时管理重点区域为:蒙山路、新城路、广场、医院等县城重点路段及区域,以及其他存在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区域。
三、错时工作督查
督查人员做好对错时工作的督查工作,督查内容包括:错时管理情况、中队人员到岗情况等。凡脱离、离岗的,由科室、中队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共同负责。
四、错时工作与正常工作的衔接
错时管理的中队,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该问题所属中队进行交接,以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及时解决问题。
人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在职在编人员
(一)一般规定
严格遵守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按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局党组认定核实后,辞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局规章制度,损害我局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我局造成极坏影响的;
2.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全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恐吓威胁局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从事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工作不积极、不作为,完不成工作任务,年度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8.其它严重违反国家及局有关规定的。
二、临时人员
(一)一般规定
严格遵守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按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局党组认定核实后,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我局规章制度,损害我局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我局造成极坏影响的;
2.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恐吓威胁局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从事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工作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8.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9.其它严重违反国家及局有关规定的。
(三)续聘
县局与临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根据综合执法实际工作需要和临时人员的具体表现以及个人申请,续签聘用合同。
禁 酒 令
为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树立我局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酒范围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饮酒;
2、严禁在执勤、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驾驶执法标志车辆到任何场所饮酒;
4、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娱乐场所饮酒;
5、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场合饮酒;
6、严禁酒后因各种事由驾驶车辆;
7、严禁在公共活动中与被管理者饮酒;
8、严禁与所办理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饮酒;
9、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或其他有损执法形象的人饮酒;
10、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二、责任追究
1、违反《禁酒令》第1条的,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的,正式人员给予警告处分,临时人员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另行安排工作,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2、违反《禁酒令》2-5条的,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第二次违犯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停职检查直至辞退、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3、违反《禁酒令》第6条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员自负,是中层干部的,一律撤销职务,是其他正式人员的,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另行安排工作,是临时人员的,一律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4、违反《禁酒令》7-10条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批评,责任人取消全年评先树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停职检查直至辞退、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是临时人员的,一律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节约经费,统一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购置
各科室、中队根据工作需要,事先向局领导提出采购申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各科室、中队自行购置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办公用品配备
严格办公用品发放制度,一切物品发放要凭审批单进行发放。发放要及时,严格出入登记制度,做到及时登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手续完备。
未用完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收回、调配。
三、办公用品使用
使用单位要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不得随意拆换、转借或损坏,如有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四、责任追究
对故意损坏、浪费、占有办公用品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对随意变卖、出售车辆配件等替换用品及报刊杂志等物品的,给予通报批评,临时人员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确保车辆和乘车人员的安全,如因工作失职或责任心不强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执法车辆必须严格落实派车审批制度,需每日填写派车申请单,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车。
三、车辆日常维护,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由各科室中队自行负责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每天坚持出车前检查和回场后保养,严格按要求及时更换润滑油脂及防冻液等易损耗物料,保证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并保持车辆清洁干净,严禁在车内吃零食、嬉笑打闹等不雅行为。
四、车辆存放与钥匙的保管,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中队下班后应将车辆放于局内指定位置并保管好钥匙,严禁私自挪用车辆,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行为。保管好车辆行驶证、车辆附加费证和车辆保险卡等证件,如因工作失职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证件丢失或损毁的,由该科室中队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五、车辆维修,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维修前,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对车辆损坏进行核实后,由科室中队负责人到办公室开具车辆维修申请单,报请局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修理。所有车辆必须到定点修理厂维护、修理,并由督查科、财务科人员到维修现场核价,并将维修单副联交财务科备案,无副联的一律不结账,私自维修的,不予报销。
六、油料使用,加油前需先到办公室填写加油申请单据,写明使用单位、加注油品、车辆号牌、加注数量、日期、当前公里数(必须写)及开票人等详细情况,到指定单位加油。
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局党员干部要以倡导文明新风为己任,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文明节俭的优良作风,坚决抵制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所操办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的婚丧事宜,以及庆生祝寿、升迁调动、乔迁、升学、参军等事宜。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借机敛财,党员干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支出任何婚丧、喜庆事宜等相关费用;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的礼金礼物。
(二)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活动。
(三)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不得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安排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的车辆参与婚丧、喜庆事宜。
(四)禁止比排场、摆阔气,不准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治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立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双报告”制度。局党员干部向局督查科报告相关情况。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10天如实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向相关组织报备。丧葬事宜可在事后10天内报告。
第五条 建立违规礼金上交制度。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故无法拒收的违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事后15天内上交局督查科。。
第六条 党员干部要自觉带头执行本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淡化人情消费。各分管领导要对分管人员婚丧、喜庆事宜负责,加强对分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报告不实、借机敛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规人员和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范围内的全体干部干部职工。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蒙阴县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