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公安局取消证明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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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放管服”和“一次办好”等工作部署和要求,蒙阴县公安局自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以下两项县级单位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现予以公示。

一、 村居(单位)开具的关于当事人捡拾弃婴的证明。

代替办法;在办理私自收养儿童登记户口业务时由派出所自行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书面报告中注明。

二、村居(单位)开具的死亡情况证明。

代替办法:对死亡多年,无法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的特殊情况由派出所联系村居、单位核实情况并记录在注销户口申请表上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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