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国土资源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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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审批单位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咨询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环保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意见(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生物质和垃圾发电、污染企业搬迁等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环保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办理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项目立项核准或审查的文件(工业用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3号)第二项第五条:“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发改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咨询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业用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3号)第二项第五条:“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 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环保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办理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材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咨询办理
3 项目立项核准或审查的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发改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咨询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规划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咨询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第二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环保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咨询办理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划拨价款缴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财政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咨询办理
4 双方身份证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规划部门意见 《城乡规划法》第37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规划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咨询办理
5 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2号)(一)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受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三)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有权限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国土资发[2001]44号)“三、…、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咨询办理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6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规划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咨询办理
补缴出让价款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咨询办理
7 立项批复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规划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8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地方性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9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村委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村委会咨询办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建房人已经张榜公布且无异议的证明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本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村镇建设规划许可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规划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咨询办理
10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临时用地审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规划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咨询办理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税务机关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咨询办理
1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局、公安机关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法律,地方性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农业、水利、环保、林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农业、水利、环保、林业局窗口咨询办理
1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县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规划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咨询办理
13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采矿权登记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三采矿登记(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采矿权登记
项目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批准单位、环保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审批单位、环保局窗口咨询办理
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需提供取水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号)三、对申请从事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和地发[1998]48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凭取水许可证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水利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咨询办理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三采矿登记(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三采矿登记(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项目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批准单位、环保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审批单位、环保局窗口咨询办理
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 “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主管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三采矿登记(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劳动、水利、农业、安监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劳动、水利、农业、安监等进行咨询办理
14 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书复印件 划定矿区范围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三采矿登记(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划定矿区范围
15 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复印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受让方的资质证明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缴纳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缴清凭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财政局窗口咨询办理
受让人为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6.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总参谋部作战部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关于征求意见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国土资源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在审批受让方为涉外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前,应书面征求有关军事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外探矿权直接申请采矿权或转让给涉外企业的,不再征求军方意见。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商务部门、军事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和军事部门窗口咨询办理
16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2);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使用测绘成果的合同书、委托书等依据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办理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登记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17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号)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
1 双方营业执照 采矿权抵押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矿权人申请抵押备案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 抵押备案申请书;2. 抵押合同;3. 贷款合同;4.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5.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采矿权抵押备案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财政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咨询办理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治理方案”的不须提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备案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5年5月6日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一(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二(四)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备案
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中介机构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中介机构咨询办理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银行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银行
3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除外)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 号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银行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咨询办理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除外)
4 立项批复手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规划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部门、公安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窗口咨询办理
5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采矿权争议、纠纷调解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号):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采矿权争议、纠纷调解
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证明文件确定 根据证明文件确定
6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 《国土资源部关于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号):申请人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须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
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证明文件确定 根据证明文件确定
7 授权委托书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申请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咨询办理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证明文件确定 根据证明文件确定
1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1)土地改革时期取得的土地房产或者档案清册;(2)各级政府出具的土地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3)《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权属证书;(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中明确的确权登记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进行咨询办理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表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山东金土地测绘公司办理
6、公告结果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地税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咨询办理
8、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蒙阴县国土资源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国土局咨询办理
9、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管理法》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村委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村委会咨询办理
10、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或土地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2)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村委会、人民政府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村委会、人民政府咨询办理
2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人民政府、蒙阴县国土资源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及房屋分户图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山东金土地测绘公司办理
6、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咨询办理
7、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等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地税局、财政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局、财政局窗口咨询办理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2011年6月1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规划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咨询办理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咨询办理
10、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有地下室的,应提交非人防证明等材料; 《物权法》第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6章第70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规划局、蒙阴县东蒙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规划局、蒙阴县东蒙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办理
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东蒙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工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东蒙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咨询办理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工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蒙阴县国土资源局、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蒙阴县东蒙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工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东蒙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咨询办理
13、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8)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9)首次转让的,达到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10)商品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经济适用房转移的,应提交备案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经济适用房结算移交协议书;房改房转移的,应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集资建房转移的,应提交集资建房协议书、集资建房汇总表;征收还建房转移的,应提交征收还建协议、回迁证、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4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法》第2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12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物权法》第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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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4.3条9.4.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法院、蒙阴县人民政府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法院、蒙阴县人民政府等咨询办理
3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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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2)政府作出的决定;(3)四邻指界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物权法》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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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及房屋分户图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山东金土地测绘公司
6、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 《城乡规划法》第3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41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规划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咨询办理
7、公告结果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8、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依法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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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依法继承的材料;(4)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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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灭失的材料,包括:(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0.4.3 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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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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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及房屋分户图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11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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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告结果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7、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等的批准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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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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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20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乡规划法》第41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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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管理法》第63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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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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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4)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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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地税局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府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咨询办理
13、消灭的材料,包括:((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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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地役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地役权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物权法》第156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咨询办理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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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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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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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移合同、买卖、出资、互换、赠与等转移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160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物权法》第169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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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的、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物权法》第157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160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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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抵押权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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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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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65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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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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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85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39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第93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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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的材料包括:包括:(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最高债权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5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第67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第6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7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债权范围变更的;(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担保法》第54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企业咨询办理
8、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77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58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企业咨询办理
9、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3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企业咨询办理
10、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原件),包括:(1)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9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企业咨询办理
11、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1)当事人约定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2)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9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第74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企业咨询办理
12、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9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企业咨询办理
13、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实地查看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5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第76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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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8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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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更正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7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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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7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第81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6、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7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第80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81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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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表以及房屋平面图;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8、公告结果材料(依职权更正时应提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8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异议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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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咨询办理
5、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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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物权法》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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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3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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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第8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86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预告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8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86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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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第86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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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86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10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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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6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88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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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6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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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动产转让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第87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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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第88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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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9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企业、人民法院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企业、人民法院咨询办理
10、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8条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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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查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0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其他必要材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咨询办理 查封登记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第90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91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93条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咨询办理
3、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第90条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其他必要材料。第92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咨询办理
11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补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补证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4、遗失、灭失声明公告结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表或房屋平面图;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山东金土地测绘公司
12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换证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 换证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1)单位: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公安局、工商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工商局窗口咨询办理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12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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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蒙阴县国土资源局、蒙阴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等咨询办理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表或房屋平面图;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吉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山东金土地测绘公司
1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咨询办理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2008年4月29日)(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行政法规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有关单位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有关单位咨询办理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起)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咨询办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起)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申请人
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查询,提交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起)第九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咨询办理
3 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规范报批要求,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6]2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部门规章 蒙阴县国土资源局 发改委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咨询办理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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