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蒙阴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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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蒙阴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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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抽查 频次 |
抽查比例 |
联合抽查部门 |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公开方式 |
1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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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通过 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供水单位 |
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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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3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公共场所单位 |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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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4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学校 |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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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5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主席令第15号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生物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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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6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放射诊疗机构 |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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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7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2013年2月1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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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8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1992年8月卫生部令第22号通过,2001年1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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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第四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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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10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三条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检查;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每年度一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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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注:1.抽查依据,即开展随机抽查的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等; 2.抽查方式分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抽查频次:各部门单位可根据不同抽查对象,确定频率或次数; 4.如有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填写联合抽查部门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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