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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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不低于10%,农药经营者不低于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县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3

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县农业农村局

实施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对生产、调运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

生产农业植物种子的单位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核查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核查实物与证书品种、数量等内容是否一致

农业植物种子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3.《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5

县农业农村局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对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监督检查

从事猎捕活动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从事驯养繁殖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使用专用标识的情况,从事进出口活动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猎捕、繁育、经营管理、进出口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等

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6

县农业农村局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的监督检查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

证书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获证企业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

县农业农村局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8

县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2.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9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10

县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对核执发业监兽管医的备行案政的核行查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事检项查

现书场面检检查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11

县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12

县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13

县农业农村局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14

县农业农村局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事检项查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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